河南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河南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科技委员会”)负责全省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科研项目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原则,注重项目管理的创新性、实用性和效益性。

第四条 省科技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科研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对科研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考核,确保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科研项目的审批

第五条 科研项目应当由项目申请人向省科技委员会提出申请,经省科技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科研项目的审批实行定期审查制度,具体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科研项目的审批结果应当公开透明,项目申请人和相关人员应当了解审批结果。

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八条 科研项目的管理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科研项目的名称、主题、内容、目标和任务等应当清晰明确,符合法律法规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二)科研项目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符合项目管理的要求和标准。

(三)科研项目的申请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科研能力和条件,并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开展科研项目的申请、论证、设计、实验、数据分析等工作。

(四)科研项目的申请人应当与科研经费管理单位保持合作关系,并严格按照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开展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使用和审计等工作。

(五)科研项目的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开展科研项目的保密、安全、社会稳定等工作。

第九条 科研项目的管理应当实行项目编码制度,对科研项目的相关信息进行编码管理,方便项目管理和查询。

第十条 科研项目的管理应当实行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对科研项目的相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保存和查询,方便项目管理和评估。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的管理应当实行项目验收制度,对科研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验收,确保科研项目的完成质量和效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项目管理办法,不依法进行科研项目管理的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违反本项目管理办法,导致科研项目失败或者质量低下的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省科技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科研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率,对违反本项目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本项目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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