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驻马店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为加强驻马店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资产质量和效益,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固定资产管理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驻马店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此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驻马店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资产质量和效益,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固定资产管理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驻马店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此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二条 驻马店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加强固定资产的登记、鉴定、维护、更新等工作,确保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当由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并严格执行。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固定资产的登记、鉴定、维护、更新等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定义和分类
第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且不属于库存、待售、备用等类型的设备、器具、工具、家具、建筑物、交通工具等。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根据设备的种类、规格、型号、使用时间、使用单位等因素进行分类。
第七条 固定资产分类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并确保分类准确、完整、可靠。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登记
第八条 固定资产应当由企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 固定资产登记应当包括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位、使用时间、使用单位、所有权人、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 固定资产登记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确保登记内容准确、完整、可靠。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鉴定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鉴定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鉴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确保鉴定结果准确、可靠。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维护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维护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确保固定资产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维护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确保维护工作安全可靠。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更新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更新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更新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确保更新工作安全可靠。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固定资产的登记、鉴定、维护、更新等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固定资产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本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由企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于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