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新疆自治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新疆自治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管理,保障工会工作正常开展,根据《新疆自治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要求,我部制定了《新疆自治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经费管理,保障工会工作正常开展,根据《新疆自治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各级工会经费的收入来源于会员会费、工资福利、集体财产、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
第三条 自治区各级工会经费必须用于工会组织的各项工作和会员的福利待遇,不得虚报、冒领、截留、侵占。
第二章 经费支出
第四条 自治区各级工会经费支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工会业务需要和经费预算规定支出;
(二)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支出;
(三)保证开支的公正、透明,避免浪费和不必要的开支;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
第五条 自治区各级工会经费支出应当由工会组织内部开支,不得由任何个人或者单位代扣代缴、预支或者垫付。
第六条 自治区各级工会经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支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侵占。
第七条 自治区各级工会经费支出应当经过工会组织内部审批,并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自治区各级工会经费支出应当由工会组织内部的财务人员进行审核,同时应当由工会领导进行监督。
第九条 自治区各级工会经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进行,不得超出预算和开支范围。
第十条 自治区各级工会经费支出应当符合规定的财务制度,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和财务制度。
第十一条 自治区各级工会经费支出应当经过工会组织内部审批,并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自治区各级工会经费支出应当由工会组织内部的财务人员进行审核,同时应当由工会领导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自治区各级工会经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进行,不得超出预算和开支范围。
第十四条 自治区各级工会经费支出应当符合规定的财务制度,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和财务制度。
第十五条 自治区各级工会经费支出应当经过工会组织内部审批,并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自治区各级工会经费支出应当由工会组织内部的财务人员进行审核,同时应当由工会领导进行监督。
第二章 经费收入
十七条 自治区各级工会经费的收入来源于会员会费、工资福利、集体财产、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
十八条 自治区各级工会经费的收入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进行,不得虚报、冒领、截留、侵占。
十九条 自治区各级工会经费的收入应当经过工会组织内部审批,并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自治区各级工会经费的收入应当符合规定的财务制度,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和财务制度。
第三章 经费监督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建立经费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确保经费的规范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定期向会员和社会公布经费使用情况,接受会员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经费支出的监督,建立经费支出审批制度,确保经费支出的公正、透明,避免浪费和不必要的开支。
第四章 结论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