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档案验收管理办法2023年132

水利工程档案验收管理办法2023年132

为加强水利工程档案管理,规范水利工程验收过程,保障水利工程质量,根据《水利工程档案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管理、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及其档案。

二、档案管理机构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设立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管理、鉴定、验收等工作。档案管理机构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档案收集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水利工程档案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进行收集。档案收集应当包括施工合同、施工计划、工程预算、工程质量鉴定书、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工程变更记录、工程结算书、工程资料等。

四、档案整理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整理,确保档案内容完整、准确、规范。档案整理应当包括档案的建立、分类、编码、封卷等工作。

五、档案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档案进行加密、防破坏、防火、防盗等管理工作。档案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存储,不得丢失、损毁或者泄露。

六、档案鉴定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对工程档案进行鉴定,确保工程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鉴定应当包括档案的内容、形式、质量、安全等方面的鉴定。

七、档案验收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确保档案内容完整、准确、规范。验收应当包括档案的内容、形式、质量、安全等方面的验收。

八、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导致水利工程档案丢失、损毁或者泄露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于发布之日起执行。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确保水利工程档案的质量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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