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管理条例

业主委员会管理条例

业主委员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而制定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是指在房地产市场上依法成立的,代表业主参与房地产市场管理的组织。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符合以下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成立的;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能够独立行使职权;

(四)业主人数不少于房屋建筑面积的20%。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由业主大会授权产生,其成员应当由业主自愿选择或者选举。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任务是:

(一)监督房地产市场管理;

(二)协助业主管理房屋维修和共用部位维修;

(三)参与业主arg ment;

(四)代表业主参与房地产市场管理活动。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展工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接受业主大会和房地产市场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四)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履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任务;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进行选举和更换,不得随意解散。

第二章 选举与终止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业主按照选举法的规定提出候选人;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对候选人进行竞选宣传;

(三)业主投票,选举结果由业主大会确认。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5 年,每届任期任期为3 年。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不得擅自离开业主委员会工作现场,不得在任期内从事与业主委员会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满了,应当进行选举,选出新的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辞去其委员职务。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管理的监督,协助业主管理房屋维修和共用部位维修。

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业主的投诉,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解决。

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管理活动的监督,协助业主参与房地产市场管理活动。

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房地产市场管理等有关部门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违反本法的规定,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可以依法投诉,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违反本法的规定,不履行其职责,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可以依法投诉,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由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违反本法的规定,需要依法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五节 结论

业主委员会管理条例的制定,规范了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保障了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房地产市场秩序。业主委员会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管理的监督,协助业主管理房屋维修和共用部位维修,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管理活动的监督,协助业主参与房地产市场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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