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会系统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天津市工会系统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天津市工会系统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为加强天津市工会系统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工会经费的使用,保障工会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各级工会组织及其会员所使用的工会经费。
第二条 经费来源
工会经费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会员会费。
(二)工会活动经费。
(三)工会事业经费。
(四)其他收入。
第三条 经费支出
(一)工会经费支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 工会活动。包括工会组织的活动、会议、培训、调研、考察等。
2. 工会事业。包括工会组织出版的书籍、期刊、报纸、网络等资料,组织会员参加的技术、文化、教育等活动。
3. 工会其他开支。包括会员反映的问题得到解决的费用,为会员提供交通便利、住宿等服务的费用,以及会员反映的其他开支。
(二)工会经费支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工会组织的活动、会议、培训、调研、考察等必要的支出。
2. 用于会员反映的问题得到解决的费用。
3. 用于为会员提供交通便利、住宿等服务的费用。
4. 用于会员反映的其他开支。
第四条 经费审批
工会经费收支应当由工会组织或者工会经费开支单位进行审批,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支出。
工会经费开支单位应当建立经费预算制度,实行财务报告制度,定期向工会组织汇报经费使用情况。
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经费收支管理的监督,确保经费收支公开透明,遵守财经纪律。
第五条 经费使用报告
工会经费收支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工会组织报告,内容包括经费支出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等。
第六条 其他规定
1.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经费收支管理制度,保障工会经费收支的正常开展。
2.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工会组织发展,提高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3.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会工作的支持,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保障工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本办法由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特此规定。
天津市工会系统经费收支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