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加强工会经费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率,提高工会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会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加强工会经费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率,提高工会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会经费是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通过,用于支持工会工作的各种经费,包括工会组织的日常运转、活动经费、工会会员的福利和培训经费等。
第三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当公开透明,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工会经费收支情况。
(二)民主决策原则。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当遵循民主决策的原则,工会经费收支应当经过工会会员代表的民主讨论和决定。
(三)预算管理原则。工会经费收支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管理的原则,工会经费收支必须实行预算管理,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预算。
(四)费用报销原则。工会经费收支应当严格按照费用报销的原则,工会会员代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费用报销,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费用。
(五)费用控制原则。工会经费收支应当实行费用控制的原则,工会应当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控制经费使用的范围和用途。
第四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当由自治区工会负责,各州、县、自治县、市工会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五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会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通过的经费;
(二)经费投入;
(三)其他经费来源。
第六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会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会组织的日常运转;
(二)工会会员的福利和培训;
(三)工会活动;
(四)其他支出。
第七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会经费的开支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随意变更预算,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费用。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会经费收支应当实行预算管理,工会经费收支预算应当由自治区工会制定,各州、县、自治县、市工会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九条 自治区工会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定期检查和审计制度,确保工会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第十条 自治区工会应当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对经费使用的公开和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的透明度。
第十一条 自治区工会应当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对经费使用的公开和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的公开。
第十二条 自治区工会应当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对经费使用的公开和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的公开。
第十三条 自治区工会应当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对经费使用的公开和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的公开。
第四章 经费使用
第十四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会经费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随意变更预算,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费用。
第十五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随意变更预算,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费用。
第十六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随意变更预算,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费用。
第十七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随意变更预算,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费用。
第十八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随意变更预算,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费用。
第十九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随意变更预算,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费用。
第二十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随意变更预算,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费用。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随意变更预算,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费用。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随意变更预算,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费用。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随意变更预算,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费用。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随意变更预算,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费用。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随意变更预算,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费用。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随意变更预算,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费用。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随意变更预算,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费用。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随意变更预算,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费用。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随意变更预算,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费用。
第三十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随意变更预算,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费用。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随意变更预算,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费用。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随意变更预算,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费用。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随意变更预算,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费用。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随意变更预算,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费用。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随意变更预算,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费用。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随意变更预算,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费用。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随意变更预算,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费用。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随意变更预算,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费用。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随意变更预算,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费用。
第四十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随意变更预算,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