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科研岗管理办法

教学科研岗管理办法

为加强教学科研岗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科研岗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教学科研岗是指在中小学、幼儿园、高校等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学科研岗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人才培养和评价,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和学术诚信建设,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和科研创新。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教学科研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学科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

(二)具有相应的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三)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学术诚信精神;

(四)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能力。

第五条 教学科研岗设置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教学科研岗位,满足教师职业发展需求;

(二)教学科研岗位应当与教师岗位相结合,注重学科交叉和融合;

(三)教学科研岗位应当符合教师职业发展阶段的要求,注重培养层次和水平;

(四)教学科研岗位应当注重教师职业道德和学术诚信建设。

第六条 教学科研岗设置应当经过申报、审核、评审、公示等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教学科研岗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行岗位责任和绩效考核制度,对教师的工作进行评价和考核;

(二)实行岗位分配和回避制度,避免岗位交叉和竞争;

(三)实行教师培训和职业发展制度,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

(四)实行科研经费和设备保障制度,支持教师开展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八条 教学科研岗管理应当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

第九条 教学科研岗应当接受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标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第十条 教学科研岗教师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尊重学生,关心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不断提高教学和科研工作水平,为学校发展作出贡献。

第十一条 教学科研岗教师应当积极参与教学和科研工作,注重学术交流和合作,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学术水平。

第十二条 教学科研岗教师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在学术活动中抄袭、剽窃、伪造数据、篡改结果;

(二)不得将个人成果用于商业活动;

(三)不得在学术活动中进行不当竞争和攻击。

第十三条 教学科研岗教师应当注重学术诚信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四章 结论

教学科研岗管理是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的重要保障,应当坚持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人才培养和评价,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和学术诚信建设,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和科研创新。

教学科研岗管理应当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具体实施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

教学科研岗教师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和标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为学校发展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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