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工程款结算管理办法
广西工程款结算管理办法
为规范广西工程款结算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提高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工程款结算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提高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广西工程款结算是指单位或个人向工程承包商或供应商支付款项的过程。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广西境内从事工程款结算的承包商和供应商。
第二章 名词定义
第四条 工程款是指承包商或供应商向工程承包商或供应商支付的实际工程费用。
第五条 工程质量是指完成工程任务所达到的质量要求。
第六条 工程进度是指完成工程任务所需的时间。
第七条 结算方式
第八条 工程款结算方式可以采用现金、支票、转账、电汇等结算方式。
第九条 结算周期
第十条 工程款结算周期一般应当与工程进度相匹配,结算周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结算金额
第十二条 结算金额应当与实际工程费用相一致,结算金额不得高于实际工程费用的 30%。
第十三条 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由广西工程款结算中心进行,审计结果应当公开披露。
第三章 规定
第十五条 承包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施工。
(二)在工程结算中,应当如实反映工程实际情况,不得虚报、瞒报工程费用。
(三)在工程结算中,应当遵守工程结算周期,不得拖延结算。
(四)在工程结算中,应当遵守结算金额规定,不得超支。
第十六条 供应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经营。
(二)在工程结算中,应当如实反映工程实际情况,不得虚报、瞒报工程费用。
(三)在工程结算中,应当遵守工程结算周期,不得拖延结算。
(四)在工程结算中,应当遵守结算金额规定,不得超支。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七条 承包商或供应商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供应商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审计机构发现承包商或供应商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予以处罚。
第十条 审计机构发现供应商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十二条 审计机构应当严格审查审计报告,确保审计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十三条 审计机构应当公开审计结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四条 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档案,保存审计证据。
第十五条 审计机构应当定期对审计工作进行评估,不断提高审计水平。
第十六条 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七章附则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工程款结算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广西境内从事工程款结算的承包商和供应商。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上述规定。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工程款结算中心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自治区工程款结算中心投诉。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自治区工程款结算中心。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工程款结算中心负责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