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自治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保密工作,保障国家和自治区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了自治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一、保密工作责任
自治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高度重视保密工作,明确自己和所属单位保密工作的职责和任务,签订保密责任书,落实保密防护措施和保密管理制度。其保密工作责任如下:
1. 正确理解国家和自治区保密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明确自己的保密工作职责和任务,确保保密工作得到有效实施。
2. 建立健全保密工作制度,制定并落实保密防护措施,包括保密部位、保密人员、保密内容、保密措施、保密测试等。
3. 加强对内部信息的保护,确保内部信息不被泄露或破坏,确保内部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4. 加强对外部信息的保护,通过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外部信息不被泄露或破坏,确保外部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5. 加强对信息的监测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信息泄露事件,确保自治区和国家的安全。
二、保密工作目标
自治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的目标是:
1. 确保自治区和国家的安全,维护国家和自治区的利益和荣誉。
2. 确保自治区和国家的信息安全,保护国家和自治区的重要信息不被泄露或破坏。
3. 提高自治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保密意识和保密能力,促进保密工作的进一步加强。
三、保密工作期限
自治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保密工作期限自签订保密责任书之日起计算,一般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