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天津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天津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为加强天津工会经费管理,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工会经费管理,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工会经费属于全体会员共同所有,实行民主管理。

第三条 工会经费的支出应当符合工会经费开支范围,按照《天津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工会会员的生活福利;

(二)工会组织的工作经费;

(三)工会会员参加工会活动的费用;

(四)工会会员参加其他集体协商和民主管理的费用。

第五条 工会经费开支应当由工会组织或者工会会员民主协商,经过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会议民主决策。

第六条 工会经费开支实行预算制度,按照年度预算和月度预算分别编制。

第七条 工会经费的收支应当公开透明,实行财务报告制度。工会经费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和社会公布。

第八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当严格遵循财务管理原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天津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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