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两新组织党建指导员管理办法

乡镇两新组织党建指导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乡镇两新组织党建指导员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乡镇两新组织党建工作的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定义

乡镇两新组织党建指导员是指在乡镇两新组织中担任党建工作指导员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具备一定的党建知识和经验,负责乡镇两新组织党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条 职责

乡镇两新组织党建指导员职责包括: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动乡镇两新组织党建工作开展;

(二)指导、监督和管理乡镇两新组织的党建工作,包括组织党员学习、推进民主管理、加强制度建设、推动创新创业、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等;

(三)协调乡镇其他部门,推动乡镇两新组织工作与其他工作的有机结合;

(四)关心、照顾党员和群众,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和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五)完成上级下达的党建工作任务。

第三条 任职条件

乡镇两新组织党建指导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国共产党党员,具有相应的党龄和工作经验;

(二)熟悉党建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沟通能力;

(三)具有一定的党建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能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 任职程序

乡镇两新组织党建指导员的任职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由乡镇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任职对象;

(二)由该党建指导员向乡镇党委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由乡镇党委进行审批,并颁发任职通知书。

第五条 考核评价

乡镇两新组织党建指导员应当接受上级党委组织的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内容包括工作成效、服务质量、管理能力等。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该党建指导员评优评先和奖惩的依据。

第六条 监督和管理

乡镇两新组织党建指导员应当接受乡镇党委和村民(用户)的监督和管理,如实反映工作情况,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党建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 其他

本管理办法由乡镇党委负责解释,并于实施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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