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档案管理工作,保证铁路建设项目档案的安全、完整和可靠,根据《档案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铁路总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本办法旨在加强对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管理,规范档案管理工作,保证铁路建设项目档案的安全、完整和可靠,为铁路运输的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所有的铁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档案管理机构
中国铁路总公司应当设立铁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机构,负责铁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铁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符合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具有相应的档案管理能力和条件。
第四条 档案管理职责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档案管理职责:
(一)收集、整理、管理铁路建设项目档案;
(二)对铁路建设项目档案进行安全、完整和可靠保护;
(三)负责铁路建设项目档案的查询、利用和展览;
(四)承担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档案管理内容
铁路建设项目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请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设计文件、地质勘探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文件;
(二)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纸、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评定报告等文件;
(三)项目变更控制文件;
(四)项目验收报告等文件。
第六条 档案管理要求
铁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铁路建设项目档案进行严格保护,不得泄露、丢失、篡改或破坏铁路建设项目档案。
第七条 档案管理期限
铁路建设项目档案的档案管理期限应当自项目完成之日起计算,不得超过三年。
第八条 档案管理费用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相关规定向项目业主支付档案管理费用。
第九条 档案管理记录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铁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工作人员的职责,规范档案管理记录。
第十条 档案管理监督
中国铁路总公司应当加强对铁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确保铁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安全和有效。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铁路建设项目,是指中国铁路总公司在铁路线路、车站、车辆段、车钩站、轨道电路、信号机等铁路线路和设备设施上所进行的建设和改造。
(二)档案管理机构,是指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机构。
(三)铁路建设项目档案,是指铁路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纸、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评定报告等文件。
(四)档案管理内容,是指铁路建设项目档案中涉及的各种文件的内容。
(五)档案管理要求,是指铁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机构对铁路建设项目档案应当达到的要求。
(六)档案管理期限,是指铁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机构对铁路建设项目档案的档案管理期限。
(七)档案管理费用,是指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机构向项目业主支付档案管理费用。
本办法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负责解释。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