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2022年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22〕2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 (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加强我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规范行政许可运行,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吉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印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依法编制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对照《吉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依法依规梳理本地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分级同步形成涵盖市县乡三级的市(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涵盖县乡两级的县(市、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经上级政府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机构初审后,严格履行相关审查程序,报同级政府审定,于2022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各地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中上级设定、本地实施的事项及其基本要素,不得超出上级清单的范围,确保事项同源、统一规范。
二、规范实施行政许可
对国家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部门已经编制实施规范的,省级主管部门要会同市、县相关部门,严格对标对表编制实施规范;对国务院部门暂未制定实施规范和我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省级主管部门要及时制定实施规范,做到同一行政许可事项全省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于2022年11月底前,依照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制定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对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要确保平稳运行,不得以事项调整为由影响企业群众正常办事。
三、加强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各地区、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三定”规定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确定监管主体,明确重点环节,逐事项或分领域制定并公布全省统一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实施有针对性、差异化的监管政策,提高监管能力和效率。对取消、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要明确监管层级、部门、规则和标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区,要按照改革方案确定监管职责,做到审批监管无缝衔接。与行政许可事项对应的监管事项,要纳入“互联网 监管”平台监管事项动态管理系统。
四、强化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和上级清单调整情况,及时动态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将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要加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施情况的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严肃清查、大力整治变相实施许可等违法违规问题。同时,要强化行政许可事项管理系统应用,汇集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信息,畅通行政许可事项线上线下办理渠道,深度对接行政许可业务办理系统,积极推行告知承诺、集成服务、一网通办、跨省通办等改革措施,不断增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应用效果。
附件:吉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网
编辑: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