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管理规定
集体合同管理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集体合同管理,促进企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管理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由企业内部职工代表或者外部机构(如行业协会)作为合同主体,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约定职工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二条 集体合同应当由企业内部职工代表或者外部机构(如行业协会)制定,并在企业内部公告,取得职工代表会通过。
第三条 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公开的原则,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集体合同应当由企业与其职工代表或者外部机构(如行业协会)协商确定,并报企业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审核批准。
第五条 集体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劳动岗位、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薪酬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福利待遇等条款。
第六条 集体合同的签订应当经过职工代表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同意,并报企业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审核批准。
第七条 集体合同应当由企业盖章或者签字,职工代表或者行业协会应当审核并盖章。
第八条 集体合同应当实行定期更新制度,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九条 集体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职工应当履行相应义务。
第十条 集体合同履行过程中,企业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应当配合。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集体合同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检查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集体合同的管理和指导,促进集体合同的规范和执行。
第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由企业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负责实施。
第十四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企业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提交集体合同制定和审核报告。
行业协会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提交集体合同审核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