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科技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为规范科技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加强科技项目管理,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项目管理,规范科技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从事科技项目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与之相关的机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科技项目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加强项目管理,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第四条 科技项目档案管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保证档案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 科技项目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由相关机构设立,并配备必要的设备、人员和技术资源。
第六条 科技项目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和流程,规范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 科技项目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与科技项目管理机构、科技发展机构、科技创新机构等相关机构保持密切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共同推进科技创新工作。
第八条 从事科技项目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与之相关的机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时提交科技项目档案,不得隐瞒、篡改、伪造或者销毁科技项目档案。
第九条 科技项目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科技项目档案的管理和保护,确保科技项目档案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科学技术部、科技部、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科技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2023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