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办法
为规范工程建设合同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合同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程建设合同的管理和签订。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包括施工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质量验收合格协议等。
第四条 工程建设合同应当由当事人双方依法签订,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工程建设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工程建设合同的签订应当经过当事人双方的协商,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当事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技术、标准、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有共同的认识和承诺;
(三)当事人对工程投资、施工进度、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验收、保修等条款有明确的规定和约定;
(四)当事人对违约责任有明确的规定和约定。
第七条 工程建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当事人应当如实填写合同内容,并签字盖章。
第八条 工程建设合同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遵守,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第九条 工程建设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等事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下列原则签订工程建设合同:
(一)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技术、标准、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确定合同的内容和条件;
(三)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明确当事人的约定和条件;
(四)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明确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和约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注明合同的内容、条件、期限等事项。
第十四条 当事人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时,应当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的名称、地址、范围、规模、工艺、技术、标准、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条件;
(二)工程的投资、施工进度、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验收、保修等条款;
(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合同的签订应当经过当事人双方的协商,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当事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技术、标准、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有共同的认识和承诺;
(三)当事人对工程投资、施工进度、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验收、保修等条款有明确的规定和约定;
(四)当事人对违约责任有明确的规定和约定。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合同的签订应当经过当事人双方的协商,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当事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技术、标准、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有共同的认识和承诺;
(三)当事人对工程投资、施工进度、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验收、保修等条款有明确的规定和约定;
(四)当事人对违约责任有明确的规定和约定。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合同的签订应当经过当事人双方的协商,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当事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技术、标准、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有共同的认识和承诺;
(三)当事人对工程投资、施工进度、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验收、保修等条款有明确的规定和约定;
(四)当事人对违约责任有明确的规定和约定。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合同的签订应当经过当事人双方的协商,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当事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技术、标准、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有共同的认识和承诺;
(三)当事人对工程投资、施工进度、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验收、保修等条款有明确的规定和约定;
(四)当事人对违约责任有明确的规定和约定。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合同的签订应当经过当事人双方的协商,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当事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技术、标准、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有共同的认识和承诺;
(三)当事人对工程投资、施工进度、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验收、保修等条款有明确的规定和约定;
(四)当事人对违约责任有明确的规定和约定。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合同的签订应当经过当事人双方的协商,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当事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技术、标准、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有共同的认识和承诺;
(三)当事人对工程投资、施工进度、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验收、保修等条款有明确的规定和约定;
(四)当事人对违约责任有明确的规定和约定。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合同的签订应当经过当事人双方的协商,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当事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技术、标准、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有共同的认识和承诺;
(三)当事人对工程投资、施工进度、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验收、保修等条款有明确的规定和约定;
(四)当事人对违约责任有明确的规定和约定。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合同的签订应当经过当事人双方的协商,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当事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技术、标准、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有共同的认识和承诺;
(三)当事人对工程投资、施工进度、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验收、保修等条款有明确的规定和约定;
(四)当事人对违约责任有明确的规定和约定。
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合同的签订应当经过当事人双方的协商,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当事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技术、标准、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有共同的认识和承诺;
(三)当事人对工程投资、施工进度、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验收、保修等条款有明确的规定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