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项目管理办法
公路项目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路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公路建设质量和效益,保证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公路建设质量和效益,保证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路项目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公路安全、畅通、高效、经济、环保。
第四条 公路项目的建设应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 建设程序
第五条 公路项目的建设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项目申报。公路项目应当由项目单位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环境影响评价。公路项目的建设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三)地质勘探。公路项目的建设应当进行地质勘探,确定公路项目的地质条件。
(四)设计审查。公路项目的设计应当经过技术审查,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
(五)施工许可。公路项目的建设应当经过施工许可,取得相应的施工许可证。
(六)验收合格。公路项目完成后,应当经过验收合格,取得公路建设许可证。
(七)档案管理。公路项目的档案管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标准。
第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公路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并对公路项目的建设质量和效益负责。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公路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依法合规、有序开展。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履行公路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公路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公路项目档案,对公路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记录和保存。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接受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按时提交相关报告和报表。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对公路项目的安全管理,确保公路项目的畅通和安全。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公路项目的管理和监督,不断提高公路建设质量和效益,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 公路项目管理办法[M]. 2015.
[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公路项目管理办法[M].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