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合同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合同管理规定

为加强事业单位合同管理,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行为,保障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定义

本管理规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指令性文化卫生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和公益三类事业单位。

本管理规定所称事业单位合同,是指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之间签订的,反映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签订签订签订

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签订形式。

(一)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共同制定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协商签订合同。

(三)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可以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

三、合同期限

事业单位合同期限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般不得少于三年。

四、合同内容

事业单位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基本情况;

(二)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职责和任务;

(三)薪酬和福利待遇;

(四)考核和评价办法;

(五)其他条款。

五、合同期限

事业单位合同期限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般不得少于三年。

六、合同签订

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共同制定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协商签订合同。

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可以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

七、合同期限

事业单位合同期限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般不得少于三年。

八、合同履行

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内容履行职责和任务。

九、合同终止

事业单位合同到期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办理合同终止手续。

十、其他规定

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合同条款。

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和任务,不得敷衍塞责。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定期对合同进行审查,确保合同履行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本管理规定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人事部门. 事业单位合同管理规定[M]. 国务院人事部门, 2014.

[2] 财政部.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中使用国家统一的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的规定[J]. 中国财政学刊, 2010(3):22-25.

[3] 教育部. 教师考核评价办法[M]. 教育部,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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