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
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水利旅游项目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确保项目的安全、优质、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旅游项目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确保项目的安全、优质、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水利旅游项目的审批、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三条 水利旅游项目审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水资源保护、防洪灌溉、水环境治理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要求;
(三)符合相关审批文件的要求;
(四)尊重公众利益和社会责任;
(五)符合项目管理和运营规范。
第四条 水利旅游项目的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尊重自然,保护环境,节约资源;
(二)符合地形、地貌、气候、水文等自然条件,保证项目可行性和安全性;
(三)符合相关规划和设计方案的要求;
(四)符合项目管理和运营规范。
第五条 水利旅游项目的运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护水资源、水环境,维护河道生态平衡;
(二)加强项目管理和监管,确保项目运行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三)尊重公众利益和社会责任;
(四)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 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二)注重质量,追求卓越;
(三)加强监管,确保安全运营;
(四)尊重公众利益和社会责任。
第七条 水利旅游项目的管理应当由水利部门负责。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水利部门制定。
第九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认真执行本管理办法,加强沟通与协作,推动水利旅游项目的健康发展。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水利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国务院水利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