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贵州省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贵州省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为加强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维护工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贵州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工会经费是工会组织举办活动、维护权益、开展工作的必要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业务经费、运动场所建设和维护费用、职工培训支出、福利保险费用、职工伤亡保险费用、工会组织其他支出等。
第二条 工会经费必须严格管理,主要用于工会组织举办活动、维护职工权益、开展工会工作等。
第三条 工会经费收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会经费收支必须由工会委员会负责管理,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办法和预算规定开支,不得超支、滥用和虚报。
(二)工会经费必须用于工会组织的正常运转和事业的发展,不得用于个人或者任何其他目的。
(三)工会经费开支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程序进行,开支项目必须真实、准确,并据实申报。
(四)工会经费收支必须实行公开制度,工会经费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和社会公布。
(五)工会经费必须实行审计制度,工会经费收支应当定期接受审计。
第四条 工会经费开支范围:
(一)工会组织举办活动、维护职工权益、开展工会工作所需的费用。
(二)职工伤亡保险费用。
(三)职工福利保险费用。
(四)运动场所建设和维护费用。
(五)其他与工会工作相关的支出。
第五条 工会经费开支程序:
(一)工会经费开支必须由工会委员会决定,并按照开支项目和开支范围,提出开支申请,经工会经费收支审计委员会审计后,由工会委员会批准开支。
(二)工会经费开支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程序进行,开支项目必须真实、准确,并据实申报。
(三)工会经费开支必须实行公开制度,工会经费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和社会公布。
第六条 工会经费的存余应当用于改善工会组织的生活和工作条件,支持工会组织的工作和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会经费的收支监督和管理,防止虚报、冒领、骗领经费的行为。
第八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收支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工会经费收支的安全、合法、有效。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工会经费,不得非法支出工会经费。
第十二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收支的监督,对侵占、挪用工会经费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处理。
第十三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收支的监督,对虚报、冒领、骗领工会经费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处理。
第十四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收支的监督,对违反办法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单位的工作,不得干涉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单位对工会经费收支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由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
第十八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收支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工会经费收支的安全、合法、有效。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工会经费,不得非法支出工会经费。
第二十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收支的监督,对侵占、挪用工会经费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收支的监督,对虚报、冒领、骗领工会经费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工会经费,不得非法支出工会经费。
第二十三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收支的监督,对违反办法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四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收支的监督,对违反办法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工会经费,不得非法支出工会经费。
第二十六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收支的监督,对侵占、挪用工会经费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工会经费,不得非法支出工会经费。
第二十八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收支的监督,对违反办法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工会经费,不得非法支出工会经费。
第三十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收支的监督,对违反办法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工会经费,不得非法支出工会经费。
第三十二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收支的监督,对违反办法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工会经费,不得非法支出工会经费。
第三十四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收支的监督,对违反办法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工会经费,不得非法支出工会经费。
第三十六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收支的监督,对违反办法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工会经费,不得非法支出工会经费。
第三十八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收支的监督,对违反办法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工会经费,不得非法支出工会经费。
第四十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收支的监督,对违反办法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四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工会经费,不得非法支出工会经费。
第四十六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收支的监督,对违反办法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四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工会经费,不得非法支出工会经费。
第四十八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收支的监督,对违反办法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四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工会经费,不得非法支出工会经费。
第五十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收支的监督,对违反办法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五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工会经费,不得非法支出工会经费。
第五十二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收支的监督,对违反办法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工会经费,不得非法支出工会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