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定分离到底是怎么一回事?(评定分离是什么意思)
什么叫评定分离招标?评定分离的作用有哪些?相信有些朋友对这些问题还不是很了解,为了解决大家的困扰,今天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介绍,一起来看看吧!
评定分离,即将招投标程序中的“评标委员会评标”与“招标人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进行分离。事实上在现行招标投标制度中,评标和定标本来就是分离的,“评定分离”这一概念实则强调改变评标专家对评标定标的决定性作用,从而突出招标人的定标权。
所谓“评定分离”,就是要改变以往评标定标全部由评标专家决定的做法,主要突出招标人的择优定标权,即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仅作为招标人定标的参考,招标人拥有定标的决策权,按规定通过票决来确定中标人。
“评定分离”的作用
“评定分离”意在解决招投标领域诸多问题。在评标定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具有评标裁量权、定标推荐权,招标人具有评标参与权、定标决策权,两者相辅相成。而实务中却出现了评标结果等同于中标结果、以专家定标取代业主定标的倾向。
这一方面造成评标委员“权大于责”的结果:评标专家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却无法承担权利背后隐藏的责任,而由招标人承担其评审行为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招标人负责制”的落实:招标人的择优意愿得不到充分体现,中标结果由专家决定也容易成为招标人逃避责任的“挡箭牌”。与此同时,个别评标专家存在的打分不公、权力寻租等情况,还会引发挂靠、串标、围标、明招暗定等长期存在于招投标领域的“顽疾”。
“评定模式”重新界定评标和定标两个环节的责权归属,旨在解决权责错位引发的种种问题。
招投标评定分离有几种定标法?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评审完成后,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定标,有些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有些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评审完成后自行确定中标人,即评定分离,常见的定标方法有:抽签定标法、价格竞争定标法、票决定标法、票决抽签定标法以及集体定标法。
1、排名定标法: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排名,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中标,如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则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中标,依次类推。
2、抽签定标法:此法由招投标人确定成交价格,投标人不竞价,在所有报名单位中,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优点:招投标程序简单,没有廉政风险和廉政压力。缺点:既不择优、又不竞价。
建议:从敢于担当或对建设工程负责的角度出发,一般招投标项目不建议采用直接抽签定标法。
3、价格竞争定标法:此法是指以投标价格作为定标主要依据的方法,具体方法由招投标人在招投标文件中加以约定。该方法可以引申出多种定标方法,比如最低投标价法、次低价法、第N(事先约定的数字)低价法、平均值法等。优点:招投标程序较简单,有竞价。缺点:没有择优功能。
建议:一些小型工程或技术简单工程可以采用,但不建议采用可能引发恶性竞价的价格竞争法(如最低价法),而平均值法或第N低价中标价会相对合理一些。
4、票决定标法:此法是指招投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以直接票决或者逐轮票决等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方法。直接票决有简单多数的一次票决法或两两比对排序法。优点:择优功能突出,具备一定的竞价功能。缺点:招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廉政压力和定标委员的廉政风险较大。
建议:重大项目或技术复杂项目可以采用,一般项目慎用。
5、票决抽签定标法:此法是指招投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以票决方式确定不少于3名投标人,再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方法。票决入围的投标人越多,择优功能越弱。优点:既能够进行适当克价、相对择优,又没有较大的廉政风险和廉政压力。缺点:内控机制较好的招投标人能够实现择优与竞价有机结合,缺乏内控机制的招投标人既不体现克价又有较人廉政风险。
建议:一般招投标项目事先确定价格入围切线,再在入围投标人中进行择优。重大项目或技术复杂项目抬高价格入围切线,以择优为主。德阳交通运输
6、集体议事法:此法是指招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各自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确定中标人的定标方法。该方法实质是赋予招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个人定标权。优点:招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定标权,既可以是择优也可以是竞价,还可以是择优与竞价的有机结合。缺点:招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个人廉政压力与廉政风险巨大。
建议:招投标人如果没有完善的集体议事规则加以规避廉政风险、化解廉政压力,则不建议采用集体议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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