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全文无删减)(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率,规范收付款业务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货币资金业务。
第2章 岗位分工和授权批准
第3条 岗位内部牵制原则。
1.账款分管。
2.收付款申请人、批准人、会计记录、出纳、稽核岗位分离,不得由同一人办理收付款业务的全过程。
3.出纳人员不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4条 业务归口办理的注意事项。
1.公司的现金收付款业务由财务部门统一办理,并且只能由出纳办理。
2.非出纳人员不得直接接触公司的货币资金。
3.银行结算业务只能通过公司开立的结算账户办理。
4.收款的收据和发票由财务部门的专人开具。
第5条 岗位定期轮换。出纳3年内必须轮换一次;相关的会计岗位原则上3年轮换一次,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6条 经办货币资金业务人员的素质要求。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符合业务要求的业务水平。
3.符合公司规定的岗位规范要求。
第7条 授权批准的内容。
1.授权方式
(1)公司对董事会的授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决定。
(2)公司对董事长和总经理的授权,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3)公司总经理对其他人员的授权,每年年初由公司以文件的方式明确。
2.权限
参见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授权文件。
3.批准和越权批准处理
(1)审批人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2)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3)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应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3章 收付款业务控制
第8条 付款业务流程及控制要求如下
付款业务流程及控制要求
第9条 收款业务流程及控制要求如下表所示。
收款业务流程及控制要求
第4章 现金管理
第10条 现金收支的范围。
1.现金收取范围
(1)销售的零星货款和零星劳务外协加工收入。
(2)公司员工或外单位结算费用后补交的余额款。
(3)不能通过银行结算的经济往来收入。
(4)暂收款项及其他收入。
收取的现金必须于当天由出纳解交银行。
2.现金支付范围
(1)员工工资、奖金、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物资的价款支出。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确实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凡不符合上述现金支付范围的支出,均须通过银行办理结算。
第11条 现金保管的要求。
1.公司的现金只能由出纳员管理。
2.存有现金保险箱(柜)的房间的门窗必须设有金属安全栏,保险箱(柜)加装安全报警装置。
3.公司现金出纳的办公室,其他人未经批准不得进入。
4.由基本户开户银行核定现金库存限额,出纳在每天16:00前预结现金数额,每日的现金余额不得超过核定的库存限额,超过部分及时解交银行。
5.出纳保险柜内只准存放公司的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等,不能存放个人和外单位现金(不包括押金)或其他物品。
6.出纳保险柜的钥匙和密码只能由出纳员掌管,不得将钥匙随意乱放,不得把密码告诉他人。
7.出纳员离开办公室前,必须将现金、支票、印鉴等放入保险柜并锁好。
8.出纳人员变更时,新的出纳员必须及时变更保险柜密码。
9.公司向银行提取现金时,必须有两人同行或派车办理。
10.出纳每天对现金进行盘点,并保证账实相符,财务部门主管每月至少对出纳的现金抽点两次,并填写“抽查盘点表”。
第12条 现金结算的要求。
1.出纳员办理现金付出业务时,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作为付款依据,未经审核的凭证,出纳有权拒付。
2.对于违反财经政策法规及手续不全的收支有权拒收、拒付。
3.对于发票有涂改现象的一律不予受理。
4.现金结算只能在公司规定的收支范围内办理,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均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5.借支备用金、报销等需支取现金____元以上的领取人,须提前一天通知出纳员;提取现金额达到或超过银行规定需预约金额的,出纳员应提前一天与银行预约。
6.发现伪造变造凭证、虚报冒领款项,应及时书面报告财务负责人,金额超过____元者,应同时书面报告总经理。
7.及时、正确记录现金收付业务,做到现金账日清月结、账实相符。
8.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出纳及公司其他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现金。
(2)白条抵库。
(3)坐支现金。
(4)借用外单位账户套取现金。
(5)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6)保留账外公款。
(7)公款私存。
(8)设立小金库。
(9)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5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13条 账户开设和终止的规定。
1.公司统一由财务部门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并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2.公司需要开设账户及选择银行开设账户时,由财务部门提出申请,报财务总监批准。
3.公司已开设的银行账户需要终止时,由财务部门提出申请,报财务总监批准。
4.公司各事业部银行账号的开设和终止由财务部办理。
第14条 银行印章管理办法。
1.银行印章至少须有以下两枚:公司财务专用章、公司法人代表人名章(或财务部经理人名章)。
2.银行印章保管
(1)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人名章(或财务部经理章)由财务部门一名主管保管。
(2)出纳人名章由出纳保管。
(3)银行印章不用时应存放在保险柜中。
(4)不得乱用、错用银行印章,不能将银行印章提前预盖在空白支票等结算票据上。
第15条 银行存款的结算纪律。
1.银行账户由出纳管理。
2.除按规定可用现金结算外的经济业务,均采用银行转账结算。
3.银行结算票据如支票、汇票等由出纳统一签发和保管,签发支票时须写明收款单位名称、用途、大小金额及签发日期等,加盖银行预留印章后生效,付款用途必须真实填写。
4.办理银行结算业务时必须遵守银行规定,正确采用各种结算方式,结算凭证的附件必须齐全并符合规定。
5.及时正确办理银行收付款结算业务。
6.一般不签发空白支票,特殊情况由财务经理批准。
7.不得利用银行账户代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收付款事项,不得租赁或转让银行存款账户,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8.对于违反财经政策法规、公司规定及手续不完善的收支业务,出纳有权拒绝办理。
9.出纳每月定期与银行核对账目,发现差错要及时更正,每月初的三个工作日内由会计主管与银行进行对账,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未达账由会计主管和出纳督促经办人在十日内处理完毕。
第6章 票据管理
第16条 结算票据的购买、保管由出纳负责,空白票据和未到期的票据必须存入保险柜。
第17条 购买或接受票据后,出纳应立即登记票据登记簿。
第18条 业务部门接到票据后应立即将票据解送银行或移交出纳,票据到达公司后在业务部门不过夜。
第19条 票据贴现或到期兑现后,以及签发票据时,出纳应在票据登记簿内逐笔注明或注销。
第20条 出纳必须每天对票据登记簿进行清理核对,保证票据在有效期内或到期日能正常兑现。
第21条 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接受、背书转让、换新、签发必须经财务经理批准,贴现必须经过财务总监批准或由财务总监授权财务部经理审批。
第22条 票据的签发、背书转让须严格按银行规定办理。
第23条 票据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时,出纳必须立即查明原因并在第一时间报告财务部经理,并通知业务经办人,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24条 票据如丢失,丢失人应立即向财务部报告,财务部经理应立即派出纳办理挂失止付手续,同时在3日内按规定派人向法院申请办理公示催告手续。
第7章 货币资金收支计划、记录及报告
第25条 公司的财务收支计划由财务经理负责汇总、编制、报审和下达。
1.公司各部门及用款单位每月月度终了前两日向财务部门报送资金收支计划。
2.财务经理每月月度终了前一日将公司各部门及用款单位的收支计划汇总,上报财务总监。
3.财务总监对收支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后报总经理批准。
4.公司出现重大资金调度时,由总经理主持召开资金调度会,平衡调度资金。
5.财务经理根据批准的资金收支计划下达到各部门及用款单位。
第26条 公司资金使用由财务经理根据资金收支计划予以安排,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权限予以审批。
第27条 资金收支计划不能实现时,由财务经理会同相关部门查明原因。财务经理提出调整计划并报财务总监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28条 资金使用部门出现追加付款事项,需要追加支出计划时,必须提前3日提出资金支出增加计划,报财务经理审核,由财务经理提出调整计划报财务总监审核,由总经理批准。
第29条 出纳人员每天下班前必须将当日发生的货币收支业务发生额及余额报告财务经理,次周星期一向财务经理、财务总监和总经理报送“上周货币资金变动情况表”。
第8章 损失责任
第30条 付款申请人虚构事实或夸大事实使公司受到损失的,其须负赔偿责任并承担其他责任。
第31条 部门主管审核付款申请,未查明真实原因或为付款申请人隐瞒事实真相或与付款申请人共同舞弊,使公司受到损失的,部门主管负连带赔偿责任,并承担其他责任。
第32条 审批人超越权限审批或明知不真实的付款予以审批或共同作弊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审批人负连带赔偿责任,并承担其他责任。
第33条 制单员、稽核员、出纳员对明知手续不健全或明知不真实的付款予以受理或共同舞弊,使公司受到损失的,其负连带赔偿责任,并承担其他责任。
第34条 出纳未按时清理票据,票据到期未及时兑现造成损失的,由出纳承担赔偿责任。
第35条 由于未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的有关规定,致使公司产生损失或责任的,由责任人承担责任,其上一级主管承担连带责任。
注:上述条款中的“承担其他责任”是指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9章 监督检查
第36条 监督检查主体。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或制度规定有权检查公司货币资金管理的其他人员,有权对公司的货币资金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37条 检查方式。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38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
1.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2.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3.财务印章的保管情况。
4.票据保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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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编自《世界500强企业制度与表格管理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