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公路水路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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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严格按制度办事、按规则办事,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以及公司内部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 公司内部设立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并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
未设置独立的审计机构,应编制专职的内部审计主管。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执业能力。
(1)熟悉有关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
(2)具备审计专业方面必需的知识和技能,能熟练应用内部审计标准、程序和技术。
(3)熟悉本部门经营管理及生产、技术知识。
(4)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综合分析、专业判断、文字表达及微机操作能力。
(5)具有足够的有关防止舞弊的知识,并能够识别出可能已经发生的舞弊行为。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对公司及所属部门的财务收支、费用控制、经济效益以及经营活动进行内部审计,并对其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六条 内部审计具体职责:
(1)对公司各管理部门的财务预算、财务收支、资产质量、经营业绩以及采购、销售、仓储、物流等合同签订与履行等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
(2)对公司各管理部门财务、采购、生产、销售、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各项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系统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并督促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风险防范体系。
(3)对公司各管理部门管理层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4)对公司招投标业务进行监督和工程材料报价的审核。
(5)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专项审计任务。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期间,有权检查被审部门审计区间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2)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3)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4)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5)要求提供各项债权债务的确认函。
(6)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7)重要投资经营决策过程记录。
(8)重要会议记录。
(9)其他相关资料。
必要时审计人员可根据审计实际情况就审计区间向前追溯和向后推迟,被审计部门不得拒绝。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特殊权限。
(1)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计部门或个人进行调查。
(2)盘点被审计部门全部实物资产及有价证券等。
(3)要求被审计部门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审计部门经权力机构批准,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报有关领导。
(5)建议公司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
(6)对被审计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
(7)责令被审计部门限期调整账务:追缴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财产。
(8)建议通报批评违反财经纪律的严重事例和人员,表扬经营有方、成绩卓著和遵纪守法的部门和个人。
第九条 被审计部门的责任与义务
(一)在开展各项审计时, 被审计部门有责任与义务按“审计通知书”及现场要求如实提供会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不得阻挠、拒绝、拖延、谎报。
(二)被审计部门在审计期间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 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三)审计人员调查了解被审计部门有关问题时,被审计部门有责任和义务提供有关线索,同时被调查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向审计人员提供真实的材料。
(四)审计人员与被审计部门就审计报告进行交流时,被审计部门有责任和义务从实事求是的原则出发,与审计人员沟通。对于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应虚心接受审计部门的建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纠正,并反馈整改结果。
(五)被审计部门必须提供合同原件及相关审查资料(合同备忘录、新供应商资质材料、询价单、核价表、比价表、付款方式说明、现场勘察实物、技术协议及其他相关审计资料)。
第三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条 拟订年度审计计划。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安排和公司具体情况拟订年度审计计划,经公司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制订项目审计实施方案。 根据被审计部门实际情况,制订项目审计实施方案,经本机构主管领导批准后正式实施。
第十二条 实施工作计划内容。审计项目确定后,其实施工作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审计项目名称。
(2)审计目的和范围。,
(3)审计主要方式和步骤。
(4)审计人员组织。
(5)审计时间安排。
(6)其他应事先明确的内容。
第十三条 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机构应在实施正式审计前3天下达审计通知书,通知被审计部门。审计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审计部门及项目名称。
(2)审计范围、内容和时间。
(3)对被审计部门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4)审计机构的其他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审计主要步骤。通过核对财务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查阅与审计相关的各类文件、资料和查核实物,并通过调查访问有关部门和人员等方法收集审计证据, 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明确审计意见。
第十五条 提交审计报告。在执行审计实施工作计划并完成审计主要步骤后,审计小组应及时向公司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小组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计部门进行认真交流和沟通,被审计部门应在审计报告指定期内提出书面意见。审计部门应将审计报告附被审计部门书面意见并报送公司领导。
第四章 审计意见反馈
第十六条 作出评价和改进建议,审计部门应依据审计报告,对具体的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和改进建议,拟定并向被审计部门下达审计结论和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书送达被审计部门后,被审计部门必须对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及时作出处理,并在一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报告公司审计部门。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公司总经理提出,裁决处理。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应实行后续审计,即主要检查被审计部门按审计意见书改进工作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五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审计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资料, 审计部应有专人管理,年度终了移送公司档案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审计档案范围:
(1)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2)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3)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4)反映被审部门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5)公司领导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6)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7)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8) 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9)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六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保密培训指导工作,提高审计人员在审计活动中的责任感和保密意识。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守审计机密,对未予公开的事项不得外传。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对在执行审计过程中所掌握的被审计部门的经营策略、商业秘密、经营信息、生产技术、供应信息、财务资料、财务信息等应严格保守秘密。对审计报告(含原始材料)、审计决定和领导指示,未经审计报告签发者同意不得向外透露。
第二十四条 对向内审部门揭发问题的人员来信,以及外部门转来的有关资料,不管本人是否提出为其|保密的要求,审计人员都要为其保密。
第二十五条 印发审计文件材料应按规定划注密级,印发范围要严格按公司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扩大。未经对外公布的审计文件材料不得带至公共场所。审计文件材料未经本部门领导批准不得外借。
第二十六条 对在审计工作中故意或无意 泄露保密内容给公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按公司有关制度规定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执行本办法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审计机构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公司(部门)和个人,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子|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1)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的。
第二十九条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及中止劳动合同。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被审公司造成损失的。
(4)泄露被审公司商业机密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