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贯彻《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实施办法(自治区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办法心得体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推进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结合自治区公立医院实际,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制定的《〈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县级及以上政府、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公立医院。

第三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全面加强党对公立医院的领导,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推动实施健康新疆战略。

第二章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四条公立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等院级党组织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第五条公立医院党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医院维护稳定、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重大问题,审定医院章程及其他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和“明辨大是大非立场特别清醒,维护民族团结行动特别坚定,热爱各族群众感情特别真挚”的民族地区好干部标准,做好干部培育、选拔、管理、使用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加强政治引领,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五)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坚决抵御“三股势力”“双泛”思想侵蚀,坚决同“两面人”“两面派”作斗争。

(六)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坚定不移整治“四风”“四气”。

(八)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九)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第六条公立医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支持院长开展工作。党委书记每年向医院党委报告工作。

第七条院长一般作为医院法定代表人,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每年年底向医院党委会议述职。

第八条公立医院章程要明确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地位作用、职责权限和党务工作机构、经费保障等内容要求,明确党委研究讨论医院重大问题的机制,把党的领导融入医院治理各环节,使党建工作要求得到充分落实。

第九条建立公立医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执行情况报告制度,纳入医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评议和年度考核等工作,公立医院上级党组织要加强领导、严格规范、督促落实。

第三章医院议事决策制度

第十条党委会议的决策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医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的重大部署;党的建设、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工作;医院维护稳定、重要改革、发展建设和学科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医院人才工作的规划、人才引进方案与政策措施;医院重要规章制度;内部组织机构(包括行政部门、业务科室、党组织和其他医院党委明确的实体机构,下同)、人员岗位设置和重要调整;评优评先及奖励、职工薪酬分配及福利待遇和关系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医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医院管理的干部、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推荐年轻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协)会及专业委员会等人选,以及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国家和自治区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大型医疗设备、大宗医院耗材、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大额度资金的具体额度,超过额度的资金,预算外的资金,超过预算一定限额以上医院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

第十一条院长办公会议的讨论与决策范围:

(一)讨论决定贯彻落实党委会议决议的有关措施。

(二)讨论通过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的方案。

(三)讨论决定重要人事事项:职称评聘、常规晋升晋级及日常人员招用、解聘、调动等医院人事工作的事项;招生培训、人才引进等医院人才培养工作的事项。

(四)讨论决定医院医疗、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事项。

第十二条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可列席会议。会议议题、召开时间和其他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确定。党委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当逐项进行讨论和表决,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参会人数半数为通过。

(二)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医院行政班子领导人员和纪委书记参加会议,党委其他班子成员可视议题情况列席。会议议题、召开时间和其他列席人员由院长确定。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事项,与会人员应当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院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三)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提请党委会议研究决定。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书记意见。重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应个别酝酿、充分沟通,书记、院长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产权单一的公立医院一般不设立理事会,部分公立医院设立的理事会作为医院业务工作的议事咨询机构。不得以党政联席会议、理事会议代替党委会议。

第十三条健全决策前论证与听取意见和全院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监督工作机制。医院成立发展规划、药事管理、装备管理、器械管理、医疗技术、医疗质量与安全、人力资源、医学伦理等与各项行政、业务决策和管理相适应的专家委员会,重要行政、业务和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决策前需经专家委员会咨询或论证。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决策前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要及时向“两代表一委员”、群团组织、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医院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

第十四条坚持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重要事项。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十五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党组织、公立医院上级党组织指导公立医院建立健全党委会议与院长办公会议议事决策规则。

第四章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按照政治强、促改革、懂业务、善管理、敢担当、作风正的标准,选优配强医院党政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委书记和院长要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熟悉医疗卫生行业发展情况和相关政策法规,有先进的医院管理理念和实践经验,符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需要,业界声誉好。

第十七条二级及以上的公立医院、地(州、市)属及以上的公立医院、设党委的公立医院,应当实行党委书记、院长分设,其他公立医院根据规模大小等实际情况宜兼则兼、宜分则分。党委书记和院长分设的,院长是中共党员的同时担任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和院长由一人担任的,可设立专职副书记,专心专责抓党建。党委班子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进入医院管理层或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理事会,医院管理层或理事会内部理事中的党员成员一般应当进入医院党委班子。规模大、党员人数多的医院党委,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设立常务委员会。设党委的医院应同步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设立专职纪委书记。

第十八条推动落实公立医院领导人员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医院领导人员定期述职述廉制度,完善领导人员交流制度。医院领导人员用于医院管理的时间应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的五分之四,一般不得兼任临床科室负责人。允许实行院长聘任制,推进职业化建设。

第十九条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旗帜鲜明讲政治,自觉把“四个意识”落实到治院兴院各个方面,牢固树立“四个自信”,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医院领导班子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领导班子成员间谈心谈话制度,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自治区党委实施办法及“十改进、十不准”要求,坚持不懈整治“四风”“四气”,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医院政治生态。公立医院上级党组织要定期培训医院领导人员,一般每2年轮训1次。

第二十条公立医院党委要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及时制定完善医院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选拔任用、培养教育、交流锻炼、监督约束和考核评价制度。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注重在反分裂斗争一线、“访惠聚”驻村和驻村管寺工作、派驻内地工作组、县乡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培养磨练和发现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

第二十一条公立医院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人选,党委组织部门具体负责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选拔、管理、培训和考核工作;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当在书记、院长以及分管组织、纪检的领导班子成员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坚持对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的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必查。

第二十二条切实落实党管人才,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完善人才使用和引进管理办法;建立医院领导班子成员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建立完善多维度人才评价体系,健全跟踪评价、发展引导、日常管理机制;对医院人员招用、人才引进等把好政治关。充分用好援疆优势,积极推广医疗人才“组团式”援疆模式,提高医疗管理水平。树立强烈的人才意识,做好联系服务人才工作,政治上充分信任、工作上创造条件、生活上关心照顾,不断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

第五章基层党组织建设

第二十三条坚持应建尽建,确保党组织全面覆盖医院各内设机构及所属各单位。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应当及时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名的,可联合成立党支部。党支部党员一般控制在50人以内。坚持党支部按期换届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整顿后进党支部。

第二十四条党支部书记一般应当由内设机构负责人中的党员担任,并享受与主要负责人同等的政治待遇。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党支部书记由一人担任的,可配备1名副书记。党支部一般应设组织、宣传、纪检委员等,党外人士较多的内设机构的党支部可设统战委员。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应按工作量落实绩效待遇。加强党支部书记培养,每年至少安排1次党支部书记集中轮训。

第二十五条充分发挥党支部政治功能,坚持围绕中心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参与科室业务发展、人才引进、薪酬分配、职称晋升、评优评先、设备配置等重大问题的决策,鼓励内设机构负责人与支委交叉任职。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创新活动内容形式,推动党务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

第二十六条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标准、严格程序,健全常态化联系培养和经常性学习教育机制,注重发展医疗专家、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医务人员、业务骨干入党,注重在反恐维稳和反分裂斗争一线发展党员、注重发展少数民族党员。探索建立把业务骨干培养成党员,把党员培养成医疗、教学、科研、管理骨干的“双培养”机制。积极稳妥推进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健全党员出口机制。严格执行党费缴纳有关规定,落实党员主动按月缴纳党费要求。

第二十七条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认真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结合实际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教育引导党员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亮身份、立标杆、树形象,带头攻坚克难,引领带动职工积极投身医院改革发展事业,促进医院和谐稳定。

第六章思想政治工作和医德医风建设

第二十八条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加大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力度,不断创新思想政治工作内容、方法和载体,建立常态化政治理论学习制度,把医务人员思想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坚持每月集中学习,采取灵活多样、适应医院工作模式的学习方式,不得以业务学习和工作会议等代替政治理论学习,确保定期开展、全员覆盖。

第二十九条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始终守好意识形态领域阵地,加强对医院学术论坛、期刊杂志、课堂教学、新媒体等各类思想文化阵地的有效管控,强化舆情监控、定期研判和责任追究,确保维护意识形态领域绝对安全。

第三十条深入开展反分裂斗争和民族团结教育。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发挥党员干部示范引领作用,主动发声亮剑,自觉抵御宗教极端思想渗透,坚决同“两面人”“两面派”作斗争。深入推进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民族团结一家亲”和民族团结联谊活动,引导职工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和“五个认同”思想。

第三十一条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强化医德医风教育和行业自律,建立党委主导、院长负责、党务行政工作机构齐抓共管的医德医风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实行医德“一票否决”制,将医德表现与医务人员晋职晋级、岗位聘用、评先评优和定期考核等直接挂钩。持续改善医疗服务,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十二条大力加强医院文化建设。着力培育和塑造医学人文精神,充分利用“中国医师节”等载体,引导医务人员践行和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塑造医术精湛、医德高尚、医风严谨的行业风范。做好医院文化建设规划,凝练文化共识、打造文化载体,注重文化的沉淀和传承,将医院文化与制度流程、行为规范贯穿融合,把医院文化培育成核心竞争力。维护正常就医秩序,保障医务人员合法权益。健全员工关爱帮扶机制,切实解决医务人员实际困难,关心关爱医务人员身心健康。以全民健康体检等工作为重要抓手,大力推行便民利民惠民举措,关心群众利益,积极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第三十三条抓好精神文明建设。把创建文明行业作为重要目标,以群众性文明创建为主线,突出文明单位、青年文明号创建和志愿服务等活动,积极开展文明处室、文明科室、文明岗站、文明职工、文明家庭等文明创建细胞工程。

第三十四条健全统战工作制度,加强对医院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建言献策、民主监督作用,做好党外知识分子工作。

第三十五条坚持党建带群建,健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参与健康新疆建设的热情。

第七章组织保障

第三十六条各级党委(党组)要把抓好公立医院党建工作作为基层党建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党委组织部门要履行牵头抓总责任,加强政策指导和工作协调。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党组织、公立医院上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对公立医院党建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监督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和宣传、统战、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社、医疗保障等部门要结合职能协同做好工作。

第三十七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党组织要建立医院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督促推动抓好《意见》落实,科学民主依法研究解决医院党建中的重大问题。设立医院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并确保相应的人员、经费、工作机制落实。

第三十八条医院党委承担党建工作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党政领导班子其他党员成员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全面建立公立医院党建目标责任制和党建工作质量评价考核制度,全面推行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创新考核办法、探索考核模式。党建考核结果与公立医院年度评价结果和绩效挂钩,不得以业务考核替代、弱化党建考核,推动党建工作落地落实见效。

第三十九条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党风廉政教育,严明纪律红线,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医院纪委要全面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医务人员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医院纪检机构和纪检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履行职责能力,充分发挥监督执纪问责职能作用。

第四十条建立健全党务工作机构,三级医院一般应单独设立党委办公室、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等党务工作机构;其他设党委的医院一般应设立党委办公室和纪检机构,并设专人负责组织、宣传、统战、群团等工作;其他医院一般应当设立党务工作办公室或与行政相应机构合署办公。

第四十一条按照不低于医院职工总数的0.5%,配齐配强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并比照医院同级行政管理人员落实相关待遇。推进党务干部与行政业务干部岗位交流。

第四十二条探索建立党务干部职务职级“双线”晋升办法和保障激励机制。实行职务(职称)评审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

第四十三条将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医院年度预算,足额保证党建工作需要。加强党员活动场所建设。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商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承担。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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