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中院制定印发《党务廉政专员管理办法》(党务工作者廉洁自律)
为规范廉政监督制度,提高廉政监督实效,推进纪律作风日常监督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充分发挥“党务廉政专员”在审判执行一线的“探头前哨”作用,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加强廉政监督力量,近日,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经院党组研究,讨论通过了《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务廉政专员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共12条,从制定依据,党务廉政专员的设立,党务廉政专员应具备的条件、考察、确定,党务廉政专员的领导体制,党务廉政专员的主要职责及党务廉政专员的日常监督管理与考核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了党务廉政专员能够依法、依规、依据履职,有效防止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促进司法廉洁、维护司法公正。
近年来,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断强化监督意识,延伸监督职能,积极发挥党务廉政专员作用,督促法官干警时刻绷紧纪律弦,筑牢思想“防火墙”,知敬畏、行有所止,守底线、不碰红线,为公正廉洁司法提供了纪律保证,推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高质量发展,营造了风清气正政治生态。
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务廉政专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大力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一步提升干部队伍建设质效,加强对全体干警公正执法及纪律作风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有效防止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促进司法廉洁、维护司法公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党务廉政专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嘉峪关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法院在立案审判执行部门、综合管理服务部门设立党务廉政专员。充分发挥党务廉政专员监督“探头”作用,加强纪律作风日常监督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三条 党务廉政专员初步人选应由各部门从具备业务能力强,纪律作风过硬,公道正派的共产党员或入党积极分子中且具有政法编、事业编、“四项目”服务人员或省聘书记员中择优上报。党务廉政专员最终选任由院派驻纪检组、政治部、督察室综合考察后报院党组确定。
第四条 党务廉政专员在所在部门和督察部门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以所在部门领导为主。
第五条 党务廉政专员为兼职。主要职责是协助所在部门负责人落实干警监督管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等工作任务。具体包括以下职责:
(一)协助部门主要负责人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廉洁司法教育,强化对审判权等公权力运行的监督,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和“十个不得”等铁规禁令;
(二)协助部门主要负责人加强对干警的日常监督管理,全面深入细致了解干警。及时掌握干警思想动态,深入开展谈心谈话,抓好“三个规定”、个人有关事项填报、考勤检查等工作,进行职业道德、廉洁司法、纪律作风教育;
(三)协助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纪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督查检查。认真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或干警本人进行提醒,情节轻微的向督察室报告并直接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有问题线索的及时向督察室、派驻纪检组报告;
(四)协助部门主要负责人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对党员干警违规过问、干预案件以及幕后代理、操纵案件、充当诉讼掮客等情况的监督,加强对审判人员以案谋私、权钱交易等问题的监督,并及时向院派驻纪检组和督察室报告有关问题线索;根据本院实施《办案廉政监督卡》制度,敦促落实所在部门《办案廉政监督卡》的发放收集,反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建议;
(五)协助督察室、机关纪委受理对所在部门及其干警纪律作风问题的举报;
(六)协助院派驻纪检组、督察室核查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完成部门负责人及派驻纪检组、督察室交办的其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七)协助承担院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 党务廉政专员应当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向派驻纪检组、督察室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政治部考察干部时,应当注重听取后备人选所在部门党务廉政专员对后备人选政治思想、廉政表现等方面的意见。
第七条 督察室统一负责对党务廉政专员的业务指导和履职监督。主要包括:不定期召开党务廉政专员会议,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加强工作部署和督查,提出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加强对党务廉政专员的业务培训,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决策部署,推动提高党务廉政专员的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
第八条 党务廉政专员接受所在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与考核;党务廉政专员每年度应向督察室报告履职情况,由督察室进行专项考核,并对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党务廉政专员由督察室提请院党组予以表彰奖励。
第九条 建立党务廉政专员交流推荐机制。由院派驻纪检组、政治部、督察室根据党务廉政专员设置情况在全院干警中提名推荐,报院党组研究决定给予聘任。对于岗位变动人员、担当作为不够,履职不力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予以调整。
第十条 党务廉政专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遵纪守法,保守秘密,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滥用职权干预所在部门依法履职。党务廉政专员滥用职权,或者因履职不力导致所在部门出现严重违纪违法或犯罪问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党务廉政专员监督方式:
(一)按照档案管理相关办法查阅有关卷宗、文件、资料;
(二)根据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督察室的安排,听取案件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反映,了解情况;
(三)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督察室同意,要求本部门相关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四)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