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护企】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引(六):企业安全生产篇

导语

为深入推进“检察护企”专项行动,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工商业联合会共同对近年来办理的常见、高发涉企案件进行梳理,形成《“检察护企”企业法律风险提示手册》,帮助企业提高法律风险抵御能力,助力企业维护合法权益,引导企业守法诚信合规经营,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稳定、透明、规范、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就提示内容按照刑事、民事法律风险分篇章刊发,敬请关注!

六、企业安全生产篇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

【典型案例】

邵某某为A公司负责人,在承建B公司拆装钢构项目中,雇佣无相应特种作业资质的王某某等人进行施工,在拆除该项目车间钢结构顶部彩钢瓦过程中,王某某不慎从棚顶坠落当场死亡。后邵某某投案自首,赔偿王某某家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邵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官提示】

企业要树牢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各岗位安全职责和操作流程。要严把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认证,确保从事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要定期检查生产设施、作业环境,科学评估各类潜在风险,建立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要建立监督问责机制,全程监督企业各生产环节,发现违反安全规定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危险作业罪

【典型案例】

李某某经营A酒店用品公司期间,明知关闭生产作业区域的可燃气体报警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为节约开支擅自关闭,后发生火灾。经消防检查,A公司生产作业区域存放有底漆固化剂、油漆等易燃液体,属于危险化学品,擅自停用可燃气体报警器装置极易产生安全事故,消防部门要求李某某立即整改,但李某某拒不整改。

因犯危险作业罪,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检察官提示】

企业要常态化开展安全教育,定期培训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提高全体员工风险防范意识。要严格制定、执行危险作业标准流程和操作规范,定期评估更新,确保符合最新安全生产要求。要健全安全检查制度,明确检查范围、重点内容和具体标准,并详细记录检查结果,及时发现、纠正违规操作,不断改进安全防范措施。

【检察护企】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引(六):企业安全生产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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