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第二部分)(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三、合同订立与签批
(一)订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合同形式。以电子邮件、微信或者其他网络数据传输方式订立的合同,应当在合同成立前履行合同审批手续。
(二)公司各部门及其他内设机构不得以自身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三)合同订立前以承办部门为主进行谈判,合同承办部门认为必要时,相关部门应当参加合同谈判或者提供意见。法务部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可介入重大、重要合同的谈判。
(三)合同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与之签订合同:
1.未依法登记、未经批准而成立的单位、组织。
2.企业内设机构、部门。
3.超越经营范围、超资质经营的。
4.无履约能力或者履约能力差又无可靠担保的。
5.信用、信誉不佳的。
6.有巨额债务,存在潜在履约困难的。
7.存在其他不宜签约的情形。
(四)合同承办部门根据与对方当事人达成的初步意见起草合同文本。需要招投标的,招投标文件应当在履行公司规定的程序后发出。
(五)订立合同应当使用公司制定的标准合同文本。尚未制定标准合同文本的,应将合同文本交由法务部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签署。
(六)合同文本应涵盖以下主要条款:
1.当事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开户银行。
2.标的。
3.质量和数量。
4.价款或者酬金及支付方式。
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6.保密条款。
7.违约责任。
8.不可抗力及免责条款。
9.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
10.合同变更和终止(解除)的条件。
11.合同签订时间、地点。
12.合同生效条件。
13.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或者根据合同性质所必须具备的其他条款。
14.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条款。
(七)对于给付类合同,原则上不允许约定合同有效期满自动顺延;对于收入类合同,可以约定合同有效期满自动顺延。
(八)合同审签程序如下:
1.合同承办部门负责起草合同文本初稿,并将起草的合同文本或者使用的标准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报送合同相关部门会签。
2.合同相关部门按部门职责分工签署审核意见。合同承办部门根据相关部门的意见,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协商修改合同条款或者终止签订合同。
3.法务部对经相关部门会签后的合同文本进行法律审核。合同承办部门按所相关部门的意见修改合同文本并经合同综合管理部门确认后,报送管理层签批。
4.合同报送公司主管人员、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长进行审批及授权。
5.合同承办部门将审批通过后的合同文本送交签字人签署,并由合同综合部加盖合同专用章。
(九)合同承办部门在填写合同起草单时,应当将签报、项目批复、预算批复等合同启动依据作为审批附件,否则合同参与审批的部门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补充有关资料。
(十)通过招标方式订立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在提交合同审签时应当对中标者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并提交中标通知书。
(十一)以非招标方式订立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应当选择两个以上公司,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综合比较、论证后选定合同相对方,并在提交合同审签时对选择理由作出说明。
(十二)没有必要或者不能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选定合同相对方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在提交合同审签时说明确定合同相对方的基本情况。
(十三)合同会签部门一般应当在本部门收到合同之日起二至三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
(十四)合同承办部门根据公司保密制度的规定必须使用纸质合同送审的,合同会签部门一般应当在本部门收到合同之日起一至二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
(十五)在紧急情况下,合同承办部门可以在合同起草单上说明理由并要求优先审签。
(十六)合同承办部门一个工作日内送审三份以上合同的,应当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将合同有关情况告知合同会签部门,以便合同及时审签。
(十七)对于内容复杂需有较大改动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核时间的合同,合同会签部门应当与合同承办部门沟通,在进一步了解合同起草和谈判等背景情况后及时审核。
(十八)合同会签部门应当按规定时限完成合同审核工作,审签人员无法履职时应当指定代理人签署意见。
(十九)合同审签意见应当明确、具体,避免使用“拟同意”、“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语言。如有意见,应当在合同审签单上明确提出。
(二十)如在合同会签审批单上仅签名而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
(二十一)公司领导审批通过后的合同文本为最终文本,任何人不得更改。
(二十二)合同附件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合同正文一并签署。
(二十三)合同文本的首页或签字页应当注明合同名称与合同编号。涉及建设项目的,还应当有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二十四)合同编号规则为公司简拼-合同类别编码-年份-4位流水号。
(二十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或者备案等手续的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二十六)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需要进行公证的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公证手续。
(二十七)合同承办部门订立合同时,应当按照实际需求份数制作合同原件。除必须提供给政府主管部门备案、财务资产部收付款项、档案管理部门归档以及满足合同履行的特殊需要外,不得为其他目的制作和使用合同文本原件。合同文本原件除履行合同和满足内外部管理需要外,应当全部作为合同档案材料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二十八)在履约过程中发现合同文本原件份数不能满足合同履行和管理的需要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向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增加合同文本份数的书面申请,并说明原有合同文本原件的流向和新增合同文本的用途,经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增补合同文本。
(二十九)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将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原件交本部门合同管理员保存,并按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要求进行整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