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农田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运作,保障农民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田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运作,保障农民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农田建设项目是指在农村地区实施的各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产业发展项目,包括农田水利设施、农业科技创新、农业技术培训、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农田建设项目的活动。

第四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农业生产发展的要求,注重发挥农民主体作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当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当地农业部门申报,经当地农业部门审核、批准后,向项目实施单位下达项目计划。

第六条 项目计划应当包括项目的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期限、资金来源、投资金额、验收标准等内容。

第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计划的要求实施,并与当地农业部门保持密切沟通,确保项目进展和实施情况的及时向当地农业部门报告。

第三章 项目验收

第八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当由当地农业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标准按照《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九条 项目验收应当包括项目进展情况检查、建设质量检查、建设成果检查等内容。

第十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向当地农业部门提交验收报告,当地农业部门应当对验收报告进行审核,并颁发项目验收合格通知书。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当实行项目管理和监督制度,当地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建设项目的指导和管理,制定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的质量、安全和效益。

第十二条 农田建设项目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制定项目操作规程,加强对项目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按照计划和要求实施。

第十三条 农田建设项目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尊重农民的意见,与农民协商,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确保项目符合农民的需求和利益。

第十四条 农田建设项目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记录和整理,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料完整、准确、可靠。

第十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加强对项目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的质量、安全和效益,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障农民权益。

第四章 结束语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参考文献

[1] 田树茂.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研究[J]. 农业经济参考, 2013(10):46-47.

[2] 张永强, 田树茂. 农田建设项目的实施与管理[J]. 农村工作研究, 2013(12):22-23.

[3] 刘忠义, 田树茂. 农田建设项目中的财务管理[J]. 中国农学通报, 2014, 30(02):118-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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