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干货】具体哪些情况下可以使用调整类核注清单?
保税核注清单是金关二期保税底账核注的专用单证,属于办理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业务的相关单证。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企业已设立金关二期保税底账的,在办理货物进出境、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以及开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加工贸易企业间保税货物流(结)转业务的,相关企业应按照金关二期保税核注清单系统设定的格式和填制要求向海关报送保税核注清单数据信息,再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办理报关手续。
调整类核注清单作为保税核注清单的一种,适用于加工贸易手账册和保税物流账册(以下统称账册)发生符合规定的手工调整业务,申报进口(或出口)核注清单可核增(或核减)保税底账。
具体哪些情况下可以使用调整类核注清单?又应该如何使用呢?下面就由小编给您一一介绍。
一适用范围
(一)系统切换、账册切换
因系统切换、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转型等原因,重新建立账册时,采用调整类核注清单增加账册期初数。
(二)货物、设备销毁放弃
加工贸易货物、保税仓储货物、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区内设备等销毁、放弃的,采用调整类核注清单核减底账。
填报要求:企业申报调整类核注清单时,在核注清单表头备注栏注明“XH 销毁或放弃的审批单证编号和文件名”。如无编号,应注明出具处置单证的部门、日期、单证名称或企业内部编号。
(三)缉私和稽核查结果处置
根据缉私、稽核查部门有关案件办理意见、稽核查结果,采用调整类核注清单核增或核减底账。
填报要求:企业申报调整类核注清单时,在核注清单表头备注栏注明“HX 相关单证编号和文件名”。如无编号,应注明“HX” 出具处置单证的部门、日期、单证名称。如企业无相关单证,经办关员在审核转岗时,在转岗审核意见中注明。
(四)抽样留样核减底账
保税货物进出口通关环节、仓储期间抽样,样品未返回,或加工贸易药品留样,凭抽样留样单证申报调整类核注清单核减底账库存。
填报要求:企业申报调整类核注清单时,在核注清单表头备注栏注明“YP 相关单证编号和文件名”,随附抽样留样凭证。如无编号,企业应注明“YP” 出具处置单证的部门、日期、单证名称。如企业无相关单证,经办关员在审核转岗时,在转岗审核意见中注明。
(五)区内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耗用
账册注销前对境外进口或区外采购且已在区内耗用的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申报调整类核注清单进行核减底账。
填报要求:企业申报调整类核注清单时,在核注清单表头备注栏注明“JJ 相关单证编号和文件名”,随附企业申请报告。如无编号,应注明“JJ” 出具处置单证的部门、日期、单证名称。
(六)系统数据异常
因系统数据异常,导致现场海关无法按照正常业务流程办理,采用调整类核注清单调整底账库存。
填报要求:企业申报调整类核注清单时,在核注清单表头备注栏注明“YC 海关总署信息中心异常数据联系单编号”。同时,经办关员在审核转岗时,在转岗审核意见中注明报海关总署信息中心的异常数据联系单编号,以及信息中心反馈意见。
(七)改革试点
如:根据《企管司关于开展加工贸易残次品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企管函〔2021〕17号)要求,对加工贸易残次品按报验状态征税,采用调整类核注清单核减底账库存。根据《总署稽查司关于组织拓展单耗管理模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稽查函〔2022〕26号),试点企业对本核销周期内突发情况或内部自查自控中发现的问题向海关补充申报,可采用调整类核注清单调整底账库存。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改革的通知》(署加函〔2018〕247号),以企业为单元监管企业对账册核销周期内经营管理期间的突发情况和内部自查自控中发现的问题,主动向海关补充申报,可采用调整类核注清单调整底账库存。
填报要求:企业申报调整类核注清单时,在核注清单表头备注栏注明“GG 相关单证编号和文件名”。
(八)保税货物盘盈核增底账
企业自查发现保税货物盘盈,即实际库存大于底账库存,并向海关主动披露的,采用调整类核注清单核增底账。
填报要求:企业申报调整类核注清单时,在核注清单表头备注栏注明“PY 相关单证编号和文件名”,随附企业盘点报告。如海关稽核查盘库,按照稽核查结果处置的要求申报调整类核注清单(按照第4项处置,注明HX)。
(九)期货原油损耗核减底账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0号《海关总署关于开展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公告》“十一、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如实申报实际损耗情况,海关对期货保税交割原油存储期间的自然损耗的认定试行不超过0.12%/年(每年千分之一点二)的标准”有关规定,对经主管海关认定合理、符合规定的期货原油损耗数量,采用调整类核注清单予以核减。其他期货保税交割商品参照管理。
填报要求:企业申报调整类核注清单时,在核注清单表头备注栏注明“QH 相关单证编号和文件名”,并随附申请报告。
(十)对因不可抗力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保税货物灭失或者虽未灭失,但是完全失去使用价值且无法再利用的,海关予以免税核销。
填报要求:企业申报调整类核注清单时,在核注清单表头备注栏注明“SZ 相关单证编号和文件名”,并随附申请报告。
(十一)税则调整税号拆分
因税则调整税号拆分为多个税号,导致账册内一项商品需拆分为多项不同税号商品时使用。
填报要求:企业申报调整类核注清单时,在核注清单表头备注栏注明“CF 税则调整日期为XX年XX月XX日”,并随附申请报告。
二不得使用调整类核注清单的情形
以下情况,不得使用调整类核注清单,主管海关按照相应业务流程办理。
(一)账册注销无法修改核注清单。
此类问题应通过异常数据修改方式修改原账册的注销状态,再按规定进行核注清单的修撤。
(二)核注清单和报关单申报错误。
一是原核注清单部分信息(税号、原产地、品名、重量、关联清单号等)申报错误;二是保税仓库大宗商品一线进仓申报数量与实际有差异。对报关单、核注清单修改、删除、重报等均有明确管理规定,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对核注清单申报计量单位与账册不一致的问题,如不属于申报错误,应采用简单加工申报表方式转换计量单位。
(三)展览品退运入区。
展览品入区有明确的申报要求,应按展览品管理规定办理出口入区手续,对应展览品报关单申报区内核注清单,切实做到进出对应、账实相符。
(四)加工贸易单耗申报错误导致底账误差。
加工贸易企业单耗申报错误的,保税监管部门应按规定转稽核查部门处置,根据稽核查部门意见办理调整类核注清单,不应直接使用核注清单调整库存。
(五)保税货物后续补税。
系统已完善升级,对需进行后续补税、扣减底账数量的,申报“后续补税(9700)”核注清单和报关单进行底账核减。
(六)区内企业捐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已明确相关规定。区内企业捐赠物资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区手续。如遇特殊情况,应请示总署后办理。
(七)进区、出区货物的计量单位不同。
保税货物进出口,应按照账册备案的申报计量单位办理通关手续。如涉及计量单位转换的,可采用简单加工业务申报表方式,加强审核和跟踪管理。
(八)对耗用量较小的料件直接扣账。
对保税料件的核减均应按规定在金二账册中进行,不应根据耗用量大小通过调整类核注清单核减。如遇特殊性业务管理问题,应请示总署后办理。
(九)区内设备的零部件出区维修。
区内设备零部件出区维修或退运时,对未在设备账册单独备案的零部件,按照《自贸司关于同意大连、重庆、成都海关备案自贸试验区“综合保税区设备零配件便捷监管模式”创新举措的函》,采用检测维修业务申报表办理手续。
(十)无进出口数据的账册报核。
系统已完善升级,允许无进出口数据的账册报核。
(十一)黄金伴生矿单独扣账。
主管海关应要求企业在一线进仓时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申报铜精矿和黄金伴生矿,以落实对黄金和黄金伴生矿免增值税的政策。
(十二)简化申报手续直接扣账。
主管海关应要求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不得以简化申报手续为理由使用调整类核注清单。
三其他情形
对以下5种情况,或其他不属于上述两类规定情况的,按照“审慎应用特殊类型单证”的原则,可以使用调整类核注清单。
(一)同一底账货物结转。
因企业申报核注清单的项号填报错误等原因导致底账核减不准确,由于金关二期系统不允许同一本底账内的商品项之间进行余料结转,主管海关采用调整类核注清单,一增一减调整库存等。
(二)税号调整后汇总申报电商核注清单。
年度税号调整,上一年度的按旧税号申报的电商申报清单,无法生成新税号的核注清单,采用调整类核注清单核减底账。
(三)加工贸易配额农产品内销。
企业无法取得一般贸易配额证明,需采用调整类核注清单在加工贸易账册中增加配额外税号的商品项数量,同时减少配额内税号的商品项数量。
(四)原产地证书计量单位不同。
因原产地证相关商品的计量单位与底账备案的计量单位不同,进出区域场所的核注清单需与报关单、原产地证对碰,而与账册备案计量单位不一致,采用调整类核注清单核减底账。
(五)操作失误或系统测试数据。
对现场关员操作失误或系统测试数据进行修正,采用调整类核注清单调整底账库存。
四业务办理流程
(一)以中国国(广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为例,登录后选择中央标准应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企业根据业务类型,选择点击进入“加工贸易手册”或“加工贸易账册”模块,海关特殊区域内企业点击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模块。
(二)保税核注清单申报(以进口为例),在保税核注清单(进口)界面(见图)中录入表头、表体和随附单据等申报内容后,点击“申报”按钮向海关申报核注清单,海关审核通过后即申报成功,通过本系统的数据查询功能可查询海关的审核结果。
表头
点击选择菜单中的“数据录入”—“保税核注清单(进口)”,系统默认打开保税核注清单(进口)新增录入界面。也可点击表头上方的蓝色“新增”按钮,进入新增录入界面。
点击界面上方的蓝色按钮所进行的操作,将影响当前的整票数据。
手(账)册编号项录入已成功备案的手册编号,系统根据录入的手册编号自动返填经营单位代码、经营单位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单位名称,以及加工单位代码、加工单位社会信用代码、加工单位名称信息。
清单类型,料件、成品标志,监管方式,运输方式,进境关别,主管海关,启运国(地区),流转类型, 报关标志,报关类型,报关单类型等项,可直接输入相应代码或名称并敲回车键确认,也可从弹出的下拉列表中选填。
表头暂存成功后,方可录入表体和随附单据的信息。
表体
(1)表体新增
点击白色“新增”按钮,系统清空界面数据编辑区已有的数据,进入新增编辑模式,录入完数据后,在备注录入框内敲回车键,完成数据的新增保存操作。
(2)表体修改
在表体列表区选中需要修改的记录,在数据编辑区内修改完毕后,在备注录入框内敲回车键,完成数据的修改保存操作。
(3)表体删除
在表体列表区选中需要删除的表体记录,点击白色“删除”按钮,再点击“确定”,系统将删除所选表体数据。
随附单据
保税核注清单(进口)随附单据数据的新增、删除、修改等具体操作同其他模块的随附单据部分。
五调整类核注清单填制注意事项
(一)报关标志
报关标志为“非报关”,核增库存时用进口核注清单,核减库存时用出口核注清单。
(二)监管方式
调整库存核注清单,填写AAAA。
(三)运输方式
运输方式选择“其他运输”。
(四)表体中的备案序号
要按备案手账册中料件序号填写。
(五)备注栏
按照“一、适用范围”中所列的各类调整类核注清单填写要求进行填写。
调整类核注清单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如果还有疑问,随时都能来找汉连!
来源:转载自福建单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