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拨资金项目的会计核算(国拨资金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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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

发行人 A 是一家主要从事航空难变形金属材料环形锻件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报告期内,发行人 A 承担了国家主管部门拨付经费的课题项目(以下简称国拨资金项目)。根据合同约定,发行人 A 于研发完成时需向课题单位提供满足技术要求的航空机匣锻件产品,产品归属于国家所有,同时无偿向课题单位提供科研成果相关的全套材料,经课题单位同意之后享有专利申请、成果使用与转让权利。发行人 A 将国拨资金项目认定为与日常活动相关,将研发投入支出计入存货,并对项目支出超过国拨资金部分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将收到的国拨资金计入预收账款,在产品交付并验收后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发行人B 是从事高端五轴联动数控机床及其关键功能部件、高档数控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报告期内,发行人 B 与合作单位共同承担了国家科技专项的重大课题,项目经费主要来自于国拨资金。根据课题任务书约定,形成的试制类设备或样机的产权归属于试制类设备或样机生产的课题参与单位,在项目参与方的工作范围内独立完成的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专利权归各方独自所有,由各方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专利权归各方共有,不在各方之间建立任何商业上的代理、合作关系。发行人 B 将收到的国拨资金确认为政府补助。

【相关规则】

1.《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17 年修订)第五条规定:“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2.《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2017 年修订)第三条规定:“政府补助具有下列特征:

(一)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对于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方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方只起到代收代付作用的,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二)无偿性。即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

3. 《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2012 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12]25 号)、证监会会计部发布的《2013 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指出,“企业与政府发生交易所取得的收入,如果该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且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判断该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应考虑该交易是否具有经济上的互惠性,与交易相关的合同、协议、国家有关文件是否已明确规定了交易目的、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政府补助的典型特征是企业无偿从政府获取资源,具有无偿性特点。”

【案例解析】

发行人承担国拨资金项目的,应综合考虑项目的承担方式、研发成果及其归属、国拨资金的用途及是否具备无偿性等,选择适用的会计准则及会计核算方式,具体分析如下:

发行人A 认为,公司需要按照最终客户需求研发、制造、交付产品,所交付的产品与日常销售的主要产品类型一致,承担的具体工作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性活动密切相关。产品及研发成果归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主管部门提供资金的用途是形成相关产品,该合同实质为政府采购行为,适用收入准则,发行人 A 将国拨资金计入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目前,发行人 A 已发行上市。

发行人B 认为,公司与其他课题参与单位合作研发完成国拨资金项目,国拨资金的用途为支持企业开展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及产品产业化前期工作,研发成果归研发参与单位所有,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活动存在本质区别。公司获得的国拨资金具备政府补助的无偿性特征,将其计入政府补助。目前,发行人 B 已发行上市。

来源上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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