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沃律师 – 济宁市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申报)
济宁市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激励作用,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服务助企攀登、制造强市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有关专利资助奖励调整精神,结合济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是指济宁市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高价值专利培育、专利技术转移转化、知识产权保护和公共服务等事项,由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宁市辖区内的机关团体、高校院所、企事业单位和有经常居所的个人等(向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假冒专利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第三条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管理制度和“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资金主要用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方面。
第五条 知识产权创造主要用于:
(一)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
(二)授权发明专利资助。
第六条 知识产权运用主要用于:
(一)专利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转化实施;
(二)专利导航、专利密集型产业培育、专利预警分析;
(三)专利质押融资、专利证券化、专利保险、专利担保、专利评估评价等知识产权金融。
第七条 知识产权保护主要用于:
(一)专利行政执法基础条件及能力建设;
(二)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建设;
(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知识产权海外风险防控及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维权援助组织建设及运行;
(四)专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第八条 知识产权管理主要用于:
(一)知识产权强市战略实施与相关计划推进;
(二)知识产权标准化实施和市级优势示范单位培育;
(三)中国专利奖、省专利奖配套奖励;
(四)重大项目知识产权风险评估等问题研究和知识产权重大活动。
第九条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主要用于:
(一)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高端知识产权机构引进与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
(二)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活动,建设知识产权人才专家库,开展知识产权项目评审等;
(三)市级高价值专利培育大赛活动;
(四)知识产权托管服务等有关公共服务事项。
第十条 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奖补范围及标准
第十一条 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
对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培育计划项目分为高价值创造类、转移转化类和运营服务类。对具备坚实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年度有效发明专利、高价值专利培育、专利转移转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成效显著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择优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对授权发明专利进行资助,从2021年起每年至少减少25%资金资助,授权发明专利资助截止2025年以前全部取消。
资助标准: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最高不超过2000元/件;其中,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授权发明专利,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最高不超过10000元/国家(每件专利最多资助5个国家)。以上授权发明专利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各类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费用的50%。
第十三条 中国专利奖、山东省专利奖配套奖励
(一)对获得中国发明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二)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三)对获得山东省专利奖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
同一专利项目在同一评选年度内,同时获得国家和省专利奖的,按照就高原则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专利权质押贴息
具体标准:按照贷款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0%给予贴息支持,一个年度贴息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贴息最长2年;同一家企业享受贴息最多不超过三次。企业因贷款而产生的专利评估、价值分析费,按照确认发生额的50%予以补助,对同一家企业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同一家企业享受补助最多不超过三次。
第十五条 专利导航
组织开展区域规划类、产业类、企业经营类等专利导航项目,根据区域、产业规模、企业研发情况分别给予10万元、10万元、5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奖励举报假冒专利行为。依据罚款金额的大小,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1.处以1万元至5万元(含)罚款的,奖励金额不超过300元;2.处以5至10万元(含)罚款的,奖励金额不超过500元;3.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且不涉及犯罪的,奖励金额不超过1500元;4.举报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情节严重,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最高给予不超过2500元奖励。
第十七条 支持我市各类社会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为所服务企业提供海外知识产权竞争布局、侵权风险、投资环境分析等海外知识产权分析预警服务,提出防范应对策略和建议。对工作成效明显,特别是工作中形成海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应对指导案例的社会组织,给予2-5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建设
(一)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水平高,高价值专利每年保持合理增幅,并产生良好经济效益,起到示范作用的,认定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不高于5万元奖励。
(二)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不高于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不高于5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市级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品牌培育
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代理服务机构根据年度代理授权发明专利数量、自律行为、代理服务水平和质量等因素,起到示范作用的,认定市级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品牌机构,给予不高于5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年度奖补事项的设置及具体执行标准,根据市级财政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省市重点工作部署及有关政策要求、奖补事项规模等情形,结合实际情况,每年度研究确定并进行公布。
其它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有关事项,以及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创新工作,由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年度工作要求,制定实施方案,项目设置数量及具体执行标准结合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执行。
第四章 申报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年度批复预算,每年编制知识产权(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申报知识产权资助和专利奖励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根据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高价值专利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代理机构服务品牌认定、专利导航、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海外风险防控和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等根据知识产权工作需要,实行项目运作,市场监管部门另行制定专项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授权专利资助、高价值专利培育、专利质押贴息、专利导航、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海外风险防控和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等项目申报,由各县(市、区)负责受理、审核,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复审、兑付。
第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绿色环保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不享受以上奖补政策。对因非正常专利申请、“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列入黑名单或异常名录的,不享受以上奖补政策,暂停开展以上项目。
第二十五条 申请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有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资金管理,用好奖补资金,确保发挥最大效益。
第二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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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济宁市人民政府网站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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