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说:用合同还是协议,文本名称不同到底有区别吗?(合同和协议书在内容上基本相同一般都要包括以下几点)
最近遇到有人提出个疑问:因为酒驾找了个律师,目前还未到法院阶段,想解除合同 突然发现之前拟定的合同是《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不是常规见到的《委托代理协议》 ,有什么影响,具体有什么区别吗?
遇到此类困惑的人恐怕还真不少。
有法律服务的需求,到律师事务所去找个律师,对方给你的是专项法律服务合同还是委托代理协议并不是问题的关键。这就像找对象一样,一个大美女站在那里,她叫貂蝉还是叫吕布,名字基本上不重要,你看的是人品,外貌。人品,外貌重要吗?重要!但是比这更重要的是性别,也就是这个人的基本属性。
判断合同也是这样。没有必要纠结合同名称叫做什么,而是要好好看一下具体的合同条款。其中的委托事项符不符合你的意愿,权利义务的约定有没有你不能接受的地方,金额以及付款方式和你们协商的是否一致,有没有其他费用的约定,以及如何解除等实质性问题是怎么约定的。只需要重实质即可,没必要过分在乎形式。
在确认法律关系以及权利义务这件事上,无论我们的法院还是仲裁委研究的都是实质性约定,而不是形式上的名称,这一点是大可放心的。实践中不排除有名称影响法律关系确定的问题,究其根本,还是约定本身出了问题。
这个问题让我想起很久以前为一家公司起草了一份《高级管理人员聘用协议》,合同起草完成以后发给了该公司的法务,再次看到这份协议的时候,它的名字就变成了《高级管理人员聘用合同》,但是呢,内容里面还是沿用了协议这个词。对此我有点好奇,在这个地方,合同和协议有什么本质区别吗?要改你也把所有的协议措辞改成合同,保持文本的一致性啊。
于是呢我就问了一下这个法务。
他的回答倒是有些意思,他说我们公司所有的相关文件都用的合同这个词。比如劳动合同,采购合同,借款合同,到了这里用协议感觉很别扭。
你还别说。他这个说法让我有一种想为他点赞的感觉。为什么呢?对一个单位来讲,行文的一致性虽然不能改变文件本身的性质,但是确实是一种严谨的做法。很可惜,他只改了个面儿。
我们回过头来讲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和委托合同的问题。
我们单位和当事人签署的协议,也是分两种。一种叫做《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另一种叫做《委托代理协议》。平时使用起来怎么区分呢?
你到我面前委托我代理一个诉讼案件,全部用《委托代理协议》,因为我们起草的这个《委托代理协议》其内容就是针对诉讼案件代理用的。你只是把它名字改成《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内容不变可不可以?当然可以。
你到我面前委托我为你的企业并购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那么我会和你签署一份儿《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你想让我给你的资产证券化做一套构架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我依然会让你签署一份《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你来我这里和我谈了一下怎么给企业做一下架构规划,实现以最小的股权谋求最大的控制,我还是让你签署《专项法律服务合同》。这个合同讲的不是代理问题,当事人要的是其特定的法律服务。这时候你把它的名称改成《委托代理协议》,可不可以?只要内容说清楚,当然可以。它不影响你们之间权利义务的确定。但是这个名称确实不太合适。
综上,我的建议是:自己处理各类书面文件,名称上尽可能的和内容对应,客观、科学、严谨是有必要的。但是当我们面对一份已经起草好的文件,我们的精力更多的应该是研究其内容实质,实质问题没差错,有余力也可以探讨一下名称。当然,你也可以选择对不太合适的名称一笑而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