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西省农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陕西省农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陕西省农业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科研项目质量,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陕西省农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陕西省农业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科研项目质量,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农业科研项目管理由陕西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陕西省科委)负责。
第三条 陕西省农业科研项目是指由陕西省科委管理的农业科研项目,包括农业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等。
第四条 陕西省农业科研项目应当符合陕西省科学技术发展的要求,注重农业科技创新,提高科研项目质量,推动农业产业升级。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陕西省农业科研项目应当由项目管理办公室(简称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项目库,对科研项目进行跟踪、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当制定项目计划,明确项目目标、任务、时间、地点、人员、预算、质量要求等内容。项目计划应当报陕西省科委批准。
第七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项目档案,记录科研项目的启动、实施、验收、成果应用等情况。项目档案应当随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更新和完善。
第八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科研项目的财务管理,保证科研项目经费的正确使用和支出。项目经费应当主要用于科研项目的实施和实验研究等。
第九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当组织科研项目的论证、评审和验收。科研项目的论证、评审和验收应当符合项目管理办公室制定的规范和要求。
第十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科研项目的监测和评估,保证科研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科研项目数据库,记录科研项目相关信息,为科研项目管理提供支持。
第三章 科研伦理
第十二条 陕西省农业科研项目应当遵守科研伦理规范,保护知识产权,避免抄袭和剽窃,保证研究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当制定科研伦理管理规范,加强对科研项目的科研伦理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的研究人员应当遵守科研诚信,真实、准确地记录和报告研究过程和结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项目管理办法,不履行项目管理办公室职责,影响科研项目的实施和完成的,由项目管理办公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项目管理办法,侵犯科研项目作者知识产权的,由知识产权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一条 陕西省农业科研项目管理的具体办法由陕西省科委制定。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条 其他有关本项目管理办法由陕西省科委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