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项目重庆 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为规范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和重庆市科学技术发展条例,重庆市制定了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和重庆市科学技术发展条例,制定本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科研项目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三条 科研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科学规划和国家、地方科学技术发展政策,具有科学意义和实际价值;
(二)有明确的科研项目名称、负责人、时间、地点、经费预算和进度安排等要求;
(三)符合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规范,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第四条 委员会加强对科研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五条 科研项目可以申请立项,项目申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
(二)符合委员会确定的科研项目指南;
(三)符合科学规划和国家、地方科学技术发展政策。
第六条 科研项目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摘要和关键词;
(三)科研项目指南;
(四)科研项目负责人的简历、学历、工作经历、科研成果等信息;
(五)项目预算和进度安排;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科研项目申请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负责人、时间、地点、经费预算和进度安排等要求;
(二)项目背景和目的;
(三)项目内容、方法、技术路线和预期成果;
(四)项目预算和进度安排;
(五)其他事项。
第八条 科研项目申请書应当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委员会对科研项目申请書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项。
第十条 立项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当按时提交项目进度安排和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委员会对立项的科研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和验收,确保项目按照计划进行。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向委员会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并提供研究成果。
第三章 项目执行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执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执行应当遵守科学规划和国家、地方科学技术发展政策;
(二)项目执行应当符合科研项目指南,保证项目内容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
(三)项目执行应当符合科研项目申请书的要求,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
(四)项目执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侵犯知识产权、违反伦理道德等。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执行应当由科研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参与者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执行应当建立项目档案,包括项目执行计划、进度安排、研究成果、预算和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执行中应当进行定期评估,确保项目按照计划进行。
第四章 项目验收
十七条 科研项目验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验收应当符合科学规划和国家、地方科学技术发展政策;
(二)项目验收应当符合科研项目指南,保证项目内容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
(三)项目验收应当符合科研项目申请书的要求,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
(四)项目验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侵犯知识产权、违反伦理道德等。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验收应当由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并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验收应当建立项目档案,包括项目验收计划、进度安排、验收结果、研究成果、预算和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委员会可以根据其权限予以警告、罚款、撤销立项等处理。
第二十一届 科研项目申请书不按照要求填写的,委员会可以予以警告、罚款等处理。
第二十二届 科研项目负责人不按时提交项目进度安排和研究成果的,委员会可以予以警告、罚款等处理。
第二十三届 科研项目执行中未按照要求执行的,委员会可以予以警告、罚款等处理。
第二十四年 科研项目验收未按照要求进行的,委员会可以予以警告、罚款等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委员会可以予以警告、罚款等处理。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其他相关管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