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项目重庆 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为规范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和重庆市科学技术发展条例,重庆市制定了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和重庆市科学技术发展条例,制定本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科研项目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三条 科研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科学规划和国家、地方科学技术发展政策,具有科学意义和实际价值;

(二)有明确的科研项目名称、负责人、时间、地点、经费预算和进度安排等要求;

(三)符合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规范,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第四条 委员会加强对科研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五条 科研项目可以申请立项,项目申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

(二)符合委员会确定的科研项目指南;

(三)符合科学规划和国家、地方科学技术发展政策。

第六条 科研项目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摘要和关键词;

(三)科研项目指南;

(四)科研项目负责人的简历、学历、工作经历、科研成果等信息;

(五)项目预算和进度安排;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科研项目申请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负责人、时间、地点、经费预算和进度安排等要求;

(二)项目背景和目的;

(三)项目内容、方法、技术路线和预期成果;

(四)项目预算和进度安排;

(五)其他事项。

第八条 科研项目申请書应当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委员会对科研项目申请書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项。

第十条 立项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当按时提交项目进度安排和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委员会对立项的科研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和验收,确保项目按照计划进行。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向委员会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并提供研究成果。

第三章 项目执行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执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执行应当遵守科学规划和国家、地方科学技术发展政策;

(二)项目执行应当符合科研项目指南,保证项目内容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

(三)项目执行应当符合科研项目申请书的要求,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

(四)项目执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侵犯知识产权、违反伦理道德等。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执行应当由科研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参与者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执行应当建立项目档案,包括项目执行计划、进度安排、研究成果、预算和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执行中应当进行定期评估,确保项目按照计划进行。

第四章 项目验收

十七条 科研项目验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验收应当符合科学规划和国家、地方科学技术发展政策;

(二)项目验收应当符合科研项目指南,保证项目内容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

(三)项目验收应当符合科研项目申请书的要求,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

(四)项目验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侵犯知识产权、违反伦理道德等。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验收应当由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并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验收应当建立项目档案,包括项目验收计划、进度安排、验收结果、研究成果、预算和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委员会可以根据其权限予以警告、罚款、撤销立项等处理。

第二十一届 科研项目申请书不按照要求填写的,委员会可以予以警告、罚款等处理。

第二十二届 科研项目负责人不按时提交项目进度安排和研究成果的,委员会可以予以警告、罚款等处理。

第二十三届 科研项目执行中未按照要求执行的,委员会可以予以警告、罚款等处理。

第二十四年 科研项目验收未按照要求进行的,委员会可以予以警告、罚款等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委员会可以予以警告、罚款等处理。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其他相关管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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