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法规、案件、合同范本汇编(建设工程合同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法法规、案件、合同范本汇编:最高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公报判例16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9版示范文本),2022版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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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公众号:唯智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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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适用于一定规模以上,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商承担的工程施工招标。
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 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三、招标人按照《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一同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出售的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四、《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分别规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评标方法,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适用。招标人选择适用综合评估法的,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由招标人自主确定。
有关部门对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按试行规定要求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及正文) 标明投标人不满足其要求即导致度标的全部条款。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9版示范文本)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子的定义:
1.1 道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道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厦行的代表。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访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厦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合同价款: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厦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
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三、2022版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建设活动要求]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全,
第四条[国家扶持]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从业要求]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管理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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