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你了解期市风险控制制度(什么是期货市场风险控制最根本最重要的制度)
风控制度
我们都知道玩游戏会有游戏规则,那么做交易肯定少不了交易规则,期货市场也有属于他的交易规则,一旦你选择进入这个市场,就需要遵守这一规则。今天就和大家一起来学习下期货市场的风险控制制度~
期货交易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交易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异常交易制度等。
保证金制度
在前面的内容中我们已经了解了期货是杠杆交易,投资者不需要支付合约价值的全额资金,只需要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就可以交易。
在期货交易中,任何一个交易者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缴纳少量资金,作为其履行期货合约的财力担保,然后才能参与期货合约的买卖,并视价格变动情况确定是否追加资金。这种制度就是保证金制度,所缴的资金就是保证金。
保证金制度的杠杆效应在放大收益的同时也成倍地放大风险,在发生极端行情时,投资者的亏损额甚至有可能超过所投入的本金。
我们还需要注意,保证金比例不是固定不变的,交易所会根据行情变化、市场风险等来调整保证金水平,具体调整因素包括:
(一)持仓量达到一定的水平时;
(二)临近交割期时;
(三)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时;
(四)连续出现涨跌停板时;
(五)遇国家法定长假时;
(六)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
(七)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涨跌停板制度
是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成交价格不能高于或低于以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为基准的某一涨跌幅度,超过该范围的报价将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在涨跌停板制度下,前交易日结算价加上允许的最大涨幅构成当日价格上涨的上限,称为涨停板;前一交易日结算价减去允许的最大跌幅构成价格下跌的下限,称为跌停板。
因此,涨跌停板又叫每日价格最大波动幅度限制。
涨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设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
限仓制度
又称持仓限额制度。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的会员或者客户按单边计算的、可以持有某一期货合约投机持仓的最大数量。
目的是为了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和防止期货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投资者。
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其持仓不受限制。
举个例子:
自11月1日起,cu1611合约,客户单边投机持仓限量为300手;
自11月1日起,cu1612合约,客户单边投机持仓限量为800手;
一般月份cu合约,客户单边投机持仓限量为单边市场持仓量的5%。
另外,需注意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投机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投机持仓头寸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一个客户的限仓数额。
交易限额制度
交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的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在某一期限内开仓的最大数量。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不同的上市品种、合约,对部分或者全部会员、客户,制定交易限额,具体标准由交易所另行确定。
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其持仓不受限制。
大户报告制度
大户报告是与限仓制度紧密相关的另外一个控制交易风险、防止大户操纵市场行为的制度。当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或者被交易所指定必须报告的,必须向交易所申报。
申报的内容包括客户的开户情况、交易情况、资金来源、交易动机等等,便于交易所审查大户是否有过度投机和操纵市场行为以及大户的交易风险情况。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强行平仓制度
为控制市场风险,交易所实行强行平仓制度。强行平仓是指当会员、客户违规时,交易所对其有关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
当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1.交易保证金不足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
2.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标准;
3.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⒋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⒌其他需要强行平仓的。
风险警示制度
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单独或者同时采取要求会员和客户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和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异常交易制度
什么是异常交易?以下行为被称为异常交易:
1.自成交;
2.频繁报撤单;
3.大额报撤单;
4.自然人违规持仓;
5.盗码交易;
6.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
7.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
各交易所对以上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各有不同,并针对各异常交易行为采取不同的处理程序。
这里特别说明下实际控制关系:什么是实际控制关系账户?
按照交易所规定,实际控制是指行为人(个人、单位)对他人(个人、单位)期货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处分等权限,从而对他人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的行为或事实。
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行为人对他人期货账户的交易具有实际控制关系:
(一)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控股股东;
(二)行为人作为他人的开户授权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或者其他形式的委托代理人;
(三)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行为人与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一致的;
(四)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配偶关系;
(五)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关系,且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六)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融资安排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七)行为人对两个或者多个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八)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目前,各期货交易所执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实行报备制度。
来源: 同花顺金融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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