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为职工缴纳社保强制员工签免责协议,无效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公司不为员工缴纳社保,强制员工签订免责协议,基本上就是徒劳的。我们签订任何协议,必须在是在法律框架范围内,如果所签订的协议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协议就是无效的协议。公司不为职工缴纳社保,强制员工签订的免责协议,不但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而且违反了社保法,所以是完全是没有法律效应的。

公司不为职工缴纳社保强制员工签免责协议,无效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我国的社保缴费制度已经实行了20多年,社保法从2011年7月开始实施,也有将近10年的时间,如果现在还有这样的公司,为了逃避自己不为职工缴纳社保的责任,强制员工签订免责协议,不但这个公司老板是法盲,替公司老板操盘的人力资源负责人也是法盲,面对这样的法盲,员工作为弱势群体的一方,是没有任何发言权,要么是为了保住饭碗,按照公司的要求签订免责协议,要么就是放弃自己的饭碗打背包走路,这就是当今职场上的不平等规则。而且这种情况还比较多,部分老板似乎尝到了甜头,吃准了员工的心理状态,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公司不为职工缴纳社保强制员工签免责协议,无效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之所以会产生这种状况,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地方的保护主义。地方为了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保住就业这个根本,对于许多不缴纳社保的企业视而不见,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能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的关系;二是执法不严。按照社保法十一章规定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从这个处罚的力度来看是比较小的,再加上员工不告,不投诉,社保部门一般很少主动调查处罚,无形当中让部分违法企业付出的成本比较低,有的甚至尝到了甜头;三是员工成了沉默的大多数。其实企业不为职工缴纳社保,受害最大的就是职工。但是不少职工为了眼前的饭碗,宁愿损害今后的权益。在眼前利益和自己长远利益如何进行兼顾缺乏统筹思考,不能兼顾只能二选一的时候,员工的麻木、沉默无形当中增加了老板违法的底气。

公司不为职工缴纳社保强制员工签免责协议,无效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由于企业不为职工缴纳社保,强制员工签订免责协议,但是这样的协议是完全不合法的。所以员工为了保住饭碗不得不签。但这并不影响员工离开公司进行维权。所以员工如果离开公司以后,完全可以按照社保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通过向社保行政部门、社保征收部门举报或投诉”。至于和用人单位签订免责协议,在申请调解,仲裁或是提起诉讼时,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而且还可以员工维权的有利证据,员工如果较真,老板只有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公司不为职工缴纳社保强制员工签免责协议,无效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公司不愿意为职工缴纳社保,强制员工签订免责协议,这样协议不但违反社保法,同时也违反劳动合同法,是一个地地道道的违法协议,今后这个协议就可以作为自己维权,举报公司违法的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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