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投诉、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管理制度(质量投诉,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管理制度包括)

1.目的:为了规范医疗器械购、销、存环节中的质量投诉、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的管理以及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2.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

3.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各个环节内的质量投诉、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的处理程序。

4.责任:质量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5.内容:

5.1.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管理;

5.1.1.重大质量事故:

5.1.1.1.由于保管不善,造成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

5.1.1.2.发货、销售出现差错或其它质量问题,并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或已造成医疗事故者;

5.1.2.3.购进假劣、过期、淘汰产品,受到新闻媒介曝光或上级通报批评,造成较坏影响者。

5.1.2.一般质量事故:

5.1.2.1.保管、维护不当,一次性造成损失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者;

5.1.2.2.购销失效、过期、淘汰产品,造成一定影响者。

5.1.3.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时限:

5.1.3.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性质恶劣、影响很坏的,所在部门必须半小时内报公司总经理、质量管理部,由质量管理部在1小时内报上级部门;

5.1.3.2.其它重大质量事故也应在2小时内由企业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报,查清原因后,再作书面汇报,一般不得超过3天;

5.1.3.3.一般质量事故应2天内报质量管理部,并在一月内将事故原因、处理结果报质量管理部。

5.1.4.发生事故后,要及时通知各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制止、补救措施,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和后果。

5.1.5.质量管理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前往现场,坚持“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及时了解掌握第一手资料,协助各有关部门处理事故的善后工作。

5.1.6.以事故调查为根据,组织人员认真分析,确认事故原因,明确有关人员的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5.1.7.质量事故处理:

5.1.7.1.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责任人,经查实,在季度质量考核中予以相应处罚;

5.1.7.2.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任人,经查实,轻者在季度质量考核中处罚,重者将追究行政、刑事责任,除责任人以外,事故发生所在部门负责人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5.1.7.3.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者,经查实,将追究经济、行政、刑事责任;

5.1.7.4.对于重大质量事故,质量管理部负责人与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5.2.质量投诉

5.2.1.销售后的产品因质量问题,或由购买方向我公司提出的质量查询、投诉、情况反映等,均属本制度的管理范围。

5.2.2.质量投诉的管理部门为质量管理部。

5.2.3.医疗器械经营部接到客户投诉后应及时向质量管理人员汇报,双方共同协商处理。

5.2.4.在接到质量投诉时,填写《顾客投诉受理卡》。

5.2.5.《顾客投诉受理卡》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类别、规格、生产厂家、批号、投诉人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投诉方式、投诉内容等。

5.2.6.接到客户投诉后,质量管理部门要先对投诉情况进行了解、调查,并确定该投诉是否属实,投诉内容的性质是否严重,然后安排进行审核。

5.2.7.质量投诉属于比较严重的,由质量管理部门组织人员进行核实,调查后,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理审批。

5.2.8.检查投诉的有关记录凭证,如有关购进记录、验收记录、销售记录等。

5.2.9.一般质量问题由质量管理人员负责与客户进行协商决定如何处理;并向客户做耐心的解释工作,提出对有问题的产品作退货、换货、退款处理的意见,报主管负责人审批。

5.2.10.质量管理部门将处理结果做详细的记录。

5.2.11.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客户质量投诉调查处理记录’的填写与存档。

5.2.12.经核实确认产品质量合格,应在确认后1个小时内通知业务部门恢复销售,解除该产品的控制措施。

5.2.13.经核实确认质量不合格,应及时通知经营部门暂停销售该产品,并及时向企业质量负责人汇报,采取发出产品召回措施。同时,质量管理部负责向供货单位进行产品质量查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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