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校长和党委书记,谁才有资格任免内设机构负责人?(大学校长与党委书记谁有实权)
大学校长和大学党委书记,一个主管大学行政工作,一个主持党委全面工作。然而,大学的具体工作,更多的是需要大学的各个内设机构负责人去组织和推动。问题来了:大学校长和党委书记,谁有资格任免大学内设机构负责人?
对于这个问题,很多人的反应是,肯定是大学党委书记才有资格任免内设机构负责人。他们的理由也很简单:党管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于公办大学而言,校级领导干部的管理权限,不在校党委。但是,大学内设机构负责人的干部管理权限,通常由校党委自行研究决定。因此,作为校党委的“一把手”,在有些人看来,大学党委书记,当然是任免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不二人选。
但是,也有人认为,我国的大学,实行的校长负责制。在大学的方方面面,我们都能看到校长发挥的作用。而且,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因此,如果大学任免内设机构负责人,需要“一把手”签字,那么,签字权应该握在校长手上,而不是党委书记手上。
到底哪一种说法才是正确的呢?答案在中办印发的《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里面。这份重要文件明确规定:高校校长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有的朋友看到这一条觉得不理解,认为由校长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是不是和“党管干部”的原则相冲突呢?其实,并不冲突。在高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的研究和决定权,在校党委。也就是说,在校党委已经研究决定内设机构负责人之后,再由校长履行法定程序任免。因此,大学校长对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权,与大学党委会对于内设机构负责人的研究决定权,完全不冲突。
实际上,不仅仅内设机构负责人由大学校长任免,大学要不要聘任教师或解聘教师,也由校长来聘任或解聘。但是,涉及到大学的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是由校党委会研究决定的。一定程度上,校长是在具体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这才是高校校长负责制的应有之义。对此,你清楚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