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决策管理制度(议事决策管理制度有哪些)
议事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工作,更好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结合支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支部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党对企业的领导,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公司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二章 议事原则、方法及范围
第三条 党支部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四条 党支部议事的形式为支委会和党员大会。支委会每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凡属党支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支部委员应按职责分工应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第五条 党支部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党组织重要决定的意见和措施;
(二)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参与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的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薪酬分配等事项的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党支部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应当由党支部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议事程序及要求
第六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及支委会由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书记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其他支委委员主持,会议主持人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党支部书记可以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召开党员大会及支委会扩大会议,参加会议人员由党支部书记确定。
第七条 会议议题由党支部书记确定,或由其他支委委员建议提出,经支部书记同意后确定。
第八条 重大事项提交党员大会或支委会决策前,要进行深入调查研究论证,会前充分酝酿,开展法律审核和风险评估,广泛吸收各方面意见。
第九条 党员大会及支委会的召开时间和研究议题确定后,应提前通知参会人员,会议材料原则上应提前送达,参会人员要认真阅读,准备意见。
第十条 党员大会应到正式党员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召开。
第十一条 支委会由支委委员参加,支部党员大会由支部全体党员参加。在讨论和研究工作时,根据需要,入党积极分子、行政管理人员可列席参加。必要时,可邀请上级党组织有关领导参加。
第十二条 参加会议人员都有权发表意见,表明态度,所议事项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作出决定。重要议题进行表决时,获得应到会正式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于发生争执,经过讨论还不能统一认识的重要议题,应暂缓作出决议或决定,会后进一步酝酿,取得基本一致后,再择日讨论表决。
第十三条 支委会和党员大会均要有专人负责记录,对议事时间、地点、参加人数、缺席人数、主持人、表决结果等内容均应记录在案。与会人员对议事过程、会上发表的不同意见等需要保密的内容一律不得公开。
第十四条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涉及人事问题时,应逐个表决。对已经作出决策的事项如需要进行调整,应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章 议定事项的贯彻执行
第十五条 党支部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员对党支部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十六条 党员大会或支委会议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的支委负责,有关部门和个人要认真执行,并及时将贯彻落实情况向党组织汇报。
第十七条 党支部负责议定事项的督办和相关协调工作。
第十八条 每个党员都要积极支持和尊重支部书记的工作,接受支部书记的领导、监督和指导。支部书记和支委成员应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按照职责分工的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对于不遵守、不执行党支部集体决定,给公司工作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