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参考文本)(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参考文本)
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力运行,强化内部 流程控制,防范廉政风险和法律风险,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推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要求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目标
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主线,通过制定制度、健全机制、完善措施、规范流程,形成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严格的政府采购内部运转和管控制度,做到约束机制健全、权力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监督问责到位,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内控管理,非政府采购活动按照单位其他内控管理要求执行。
政府采购是指本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自治区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三、组织架构及职责
(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XX是本单位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政府采购执行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1.牵头建立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建立政府采购与预算、财务(资金)、资产、需求(使用)等部门间的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
2.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执行管理,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工作。落实各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措施。
3.指定至少1名政府采购专责人员,专责人员应当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按时参加主管预算单位、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负责对接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局,办理或协助本单位相关部门完成资料报送、业务咨询、备案、审核、审批等业务。
4.负责组织本单位、本系统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制度的学习培训、宣传。
5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统计、项目资料归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负责政府采购业务系统的账号密码、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等的办理、保管和使用管理。
6.主管预算单位还应督促指导下属单位加强内控管理,并就下属单位上报的行业主管问题进行政策指导和组织研究论证后批复。
(二)政府采购需求部门
政府采购需求部门是本单位采购需求提出或采购标的使用的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1.提供相关材料向财务部门申报项目预算;对需要立项审批的采购项目,按有关部门要求完成立项申报、审批工作。
2.在归口管理部门指导下规范组织开展需求调查、编制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制定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执行时间表和项目进度表,完成进口产品论证,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申请、特殊情形采购方式变更申请,提交采购计划备案,提出意向采购代理机构,编制和确认采购文件,委派采购人代表,提交采购意向公开等公告信息,按规定处理质疑和投诉答复等。
3.完成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合同公告、合同备案,跟进和督促项目履约进度,组织履约验收、评价和公开。
4.对接供应商按采购合同约定完成支付手续,及时向财务部门申请支付采购资金。
5.按归口管理部门的要求移交项目档案资料。
(三)财务部门
财务部门是本单位负责财务管理的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1.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组织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审核、报送和调整。
2. 参与内部决策,履行财务管理和监督职能,审核政府采购合同支付条款。
3.跟踪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督促采购预算执行进度,提醒采购需求部门及时开展验收和办理采购资金支付,按财务管理流程完成资金支付。
4.负责本单位财政预算一体化系统账号、密码、数字证书等的办理、使用和保管。
5.按照采购管理部门的要求移交项目档案资料。
(四)资产管理部门
资产管理部门是本单位负责资产的配置、登记和管理的部门,主要职责包括如下:
1.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资产的配置、预算等的审核管理工作。
2.负责本单位通过政府采购取得的资产的接收、登记和管理。
(五)内部审计部门
内部审计部门是负责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1.监督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的执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规范开展,提出审计意见,督促相关部门完成问题整改。
2.配合归口管理部门对接外部审计、财政监督检查,督促相关部门按照要求提供审计或监督检查材料。
3.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开展单位内部审计监督工作,对内部审计发现的政府采购问题和其他财务收支问题、审计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视情况报送相关部门。
(六)法规部门
法规部门是负责本单位法制工作的部门,主要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法律风险防范,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组织防范本单位政府采购法律风险,提出健全完善内控制度机制的意见建议;
2.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对委托代理协议、采购文件、采购合同、询问质疑和信访举报处理、配合投诉答复等事项进行法制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七)机关党办
机关党办主要负责本单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部门,主要职责包括如下:
1.负责本单位加强政府采购领域党风廉政建设;
2.负责对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对政府采购过程中出现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进行检查、处理。
3.畅通问题反馈和受理渠道,通过检查、考核、设置监督电话等多种途径查找和发现问题,分析、预判、管理、处置廉政风险。
(备注:1.市本级具备条件的单位可单独设立专门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指定单位某一部门作为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2.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职责进行细化和新增;3.同一部门承担多个部门职能的,应合理设置政府采购业务岗位,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编制和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和复核、合同签订和验收、内部审计和采购活动执行等岗位应当分开设置。)
四、岗位设置及风险防控
(一)岗位设置要求
1.不相容岗位分离。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岗位设置应当遵循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岗位应当分开设置。
2.实施定期轮岗。按照单位人事管理要求,综合考量政府采购岗位风险等级设定轮岗周期并安排轮岗。归口管理部门人员适当缩短轮岗年限,不具备轮岗条件的,期满后进行内部专项审计。
(二)风险防控机制
风险分类包括法律风险、廉政风险、舆情风险。归口管理部门要联合各部门依据部门职责,认真梳理不同业务、环节、岗位需要重点控制的风险事项,合理设置岗位,细化内部人员岗位分工,明确经办、审核岗位的工作要求和执行标准。
五、政府采购流程
政府采购大体流程包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公开采购意向、制定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信息、发出采购文件、项目评审、确认采购结果和发布结果公告、采购合同签订、执行和管理、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十二方面。适用网上超市、框架协议采购等采购方式的小额零星采购项目,采购流程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印发的通知执行。
(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1.制度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三十三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2)《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十二条: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2.工作流程。
(1)提出预算申请。采购需求部门按财务部门要求报送项目采购内容、经费测算依据、经费构成等材料。需求部门对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确定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还应当明确政府采购金额、品目、数量、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等内容,填写《政府采购申请表》(附件1)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将采购管理部门意见一并报财务部门。
(2)审核项目预算。财务部门根据单位预算编制管理要求对需求部门预算申请进行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应当做到: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列示,采购预算编制符合过“紧日子”的要求,符合资产配置标、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相关规定。申请材料需要补充完善的,通知需求部门进行说明或者补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纳入预算安排。
(3)确定项目预算。财务部门汇总预算项目及涉及的采购预算,按规定向主管预算单位、财政局申报。涉及预算调剂的,应当符合预算调剂有关规定,严格把关政府采购预算调整为非政府采购预算的情况。坚持先有预算后采购,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开展政府采购。
(二)公开采购意向
1.制度要求。
(1)《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
(2)《南宁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南财采〔2022〕301号)
2.工作流程。
(1)明确意向公开的范围和时间。除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电子卖场等小额零星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政府采购意向。
对纳入年初部门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各需求部门按《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参考文本》填写意向公开内容,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汇总后报主管预算单位,由主管单位在部门预算批复后30日内汇总公开。对非年初部门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意向实行分散公开,需求部门按《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参考文本》填写意向公开内容,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后,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公开。
(2)采购意向公开阶段。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公告发布前30日。政府采购意向发生重大变更,如预算金额、采购数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20%及以上的,由需求部门提出并填报意向公开信息,报采购管理部门重新发布政府采购意向公告进行更正,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时间以更正公告时间重新计算。
(三)制定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
1.制度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一)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四)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编制采购需求前一年内,采购人已就相关采购标的开展过需求调查的可以不再重复开展。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采购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已包含本办法规定的需求调查内容的,可以不再重复调查;对在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未涉及的部分,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需求调查。
第十三条:采购实施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订立安排,包括采购项目预(概)算、最高限价,开展采购活动的时间安排,采购组织形式和委托代理安排,采购包划分与合同分包,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和评审规则等。(二)合同管理安排,包括合同类型、定价方式、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履约验收方案、风险管控措施等。
2.工作流程。
(1)制定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执行时间表和项目进度表。预算落实后,需求部门应当制定制定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执行时间表和项目进度表,提高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的系统性、准确性、及时性和严肃性。需求部门要充分考虑采购活动所需时间和可能影响采购活动进行的因素,对于具有持续性、长期性的项目(如物业服务项目),原则上应在合同到期前至少提前三个月开展新一轮采购活动。
(2)提出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采购需求部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21〕64号)要求,开展需求调查,编制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形成书面《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实施计划》报采购管理部门。
(3)审查采购需求、采购实施计划。采购管理部门按照桂财采〔2021〕64号文要求对《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对《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开展需求调查的采购项目,要进行重点审查。审查不通过的,需求部门按采购管理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重新报送审核。审查结果按《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重点审查意见书》或《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一般审查意见书》反馈给需求部门。
(4)采购计划备案。采购计划实行两岗审核,需求部门在 政府采购云平台编制采购计划,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采购管理部门需要核对采购品目和数量、采购方式、组织形式等内容;重点审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情况,具体包括预留份额支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支持乡村振兴、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支持创新等。审核无误后在平台上操作向财政局备案。
(四)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1.制度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第十九条:采购人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第二十条: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委托代理协议,应当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履行各自义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2.工作流程。
(1)根据采购内容选择代理机构。除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外,其他项目由采购需求部门自行选定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
(2)签订委托代理协议。需求部门组织草拟委托代理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代理采购的范围、委托权限、期限及代理费用等,报采购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采购管理部门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完成单项或年度协议签订。采购管理部门可以组织草拟本单位代理协议模板供需求部门使用。
(五)编制采购文件
1.制度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条: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2.工作流程。
(1)提交采购需求、资格条件和评分办法。需求部门向代理机构提供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明确供应商资格条件、评审办法、需要的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验收和支付等内容。
(2)编制采购文件。南宁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应当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编制、生成,参照南宁市统一规范的采购文件模板进行编制。代理机构在平台生成采购文件后,反馈给采购需求部门,涉及资产配置、资金支付等内容的应报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最后报采购管理部门审核。
(3)确认采购文件。采购管理部门重点对采购文件组成完整性、采购品目和金额等内容与采购计划是否一致、是否落实政府政策功能、供应商资格条件和评审办法是否存在倾向性或歧视性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反馈给需求部门,需求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确认采购文件,由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云平台进行操作。
(六)发布采购信息
1.制度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八条: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3)《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
2.工作流程。
采购过程涉及的信息公告主要有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更正公告、终止公告、合同公告。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委托代理协议,由本单位发布的信息公告,应当由需求部门按照《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填写信息公告内容,采购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发布信息;由代理机构发布的信息,需求部门、采购管理部门应当督促代理机构按照规范格式编制发布采购信息。
(七)发出采购文件
南宁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免费发布和提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采购文件约定的时间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在广西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文件,通常采购文件作为招标公告、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公告的附件同步发布。需求部门和采购管理部门要监督采购代理机构是否按规定时间渠道发出采购文件。
(八)项目评审
1.制度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九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第四十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2)《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
2.工作流程。
(1)委派资格审查人员。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业务需求部门负责委派项目资格审查工作人员,出具委托书。
(2)委派采购人代表。需求部门应当选派熟悉项目情况和政府采购评审规则及系统操作的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项目评审,并出具委托书。需求部门无法选派人员时,应由采购管理部门委派人员参与,采购人代表应是本单位在职人员。
(3)组建评审委员会。一般情况下,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代理机构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专家抽取数量、时间根据项目情况和政府采购云平台专家抽取规则确定。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由需求部门自行选定并提供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报采购管理科室审核后,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发起自行组建评审委员会申请备案,财政局备案通过后并按一定比例在推荐专家中抽取专家组建评审委员会。
(九)确认采购结果、发布结果公告
1.制度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2.工作流程。
(1)确认采购结果。需求部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采购管理部门根据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将中标(成交)结果确认反馈给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授权评审委员会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由评审委员会根据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在评审现场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2)发布采购结果公告。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采购结果确认反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同时在广西政府采购网和采购文件载明的其他网站发布采购结果公告。需求部门应及时根据项目情况,督促采购代理机构及时规范发布结果公告;采购管理部门注意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跟踪项目流程,提醒、督促需求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完成系统流程。
(十)采购合同签订、执行和管理
1.制度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五十一条: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
2.工作流程。
(1)合同签订。本单位政府采购合同按照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应该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二十五日内完成签订,办结时限尽量压缩。业务需求部门在项目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及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约定事项草拟采购合同,经单位法律顾问审核后,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发起或按委托协议交由采购代理机构发起合同签订的系统操作。需求部门应及时根据合同签订进度,积极与供应商对接沟通。采购管理部门应及时关注政府采购云平台采购流程完成情况,督促协调需求科室、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及时完成系统流程。
(2)合同备案和公告。基于政府采购云平台全流程电子化采购流程的项目,在平台上完成合同签订环节即进入合同备案,并自动推送信息至广西政府采购网进行采购合同公告。采购需求部门、采购管理部门在公告发布后应在广西政府采购网查看、确认合同公告情况。
(3)合同履行。采购需求部门负责采购合同履行,合同履行应当严格按照采购文件、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约定事项和采购合同,不得以任何理由给供应的增加合同外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补充合同的,必须符合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即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原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补充合同签订流程按合同签订流程进行。
(4)合同变更、中止和终止。符合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即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时,可以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需求部门应充分论证,提交单位办公会或党组会审议。
(十一)履约验收
1.制度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
2.工作流程。
(1)确定验收方案。需求部门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工程类项目应当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和供应商响应情况设置。
(2)组建验收小组。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需求部门可以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原则上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验收。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被质疑、投诉、举报或被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要求整改的项目,本单位采购需求部门、采购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党办应当共同参与验收。可以邀请纪检部门参与验收。
(3)出具验收报告。需求部门根据验收小组成员意见形成书面验收报告。验收小组成员、供应商均应在项目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有不同意见的,应写明理由。
(4)验收整改和违约处理。验收不通过的,应当根据验收理由进行整改。供应商拒绝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业务需求报采购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党办,请单位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按照《民法典》有关规定处置。
(十二)资金支付
1.制度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2)《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及时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完善对供应商的利益损害赔偿和补偿机制。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对于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2.工作流程。
合同履行符合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或验收通过的,需求部门应当按照财务部门要求,提交资金支付材料,办理资金支付程序。根据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不得晚于收到供应商发票之日后15个工作日,应尽量压缩办理时限。采购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应当积极跟踪项目实施情况,督促需求科室及时支付采购资金,提高预算执行率。
(十三)资料归档
1.制度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六)废标的原因;(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采购文件,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2.工作流程。
各部门应及时整理本部门涉及的政府采购资料移交给采购管理部门,采购管理管理部门档案收集完毕后归档,档案资料可以采用电子档案,按单位档案保管要求妥善保管,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七、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过程其他重要事项
(一)询问、质疑与投诉
1.制度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2.工作流程。
(1)询问答复。采购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询问答复,根据询问内容要求相关部门提供说明、材料作为答复依据,于3个工作日完成答复。
(2)质疑函审查。采购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质疑受理和答复。收到供应商质疑后,采购管理部门先判断质疑是否在时限内(判断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超出时限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受理原因。对质疑期内的,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对质疑函进行审查。质疑函不符合要求的,告知供应商修改完善并于质疑期内可重新提交。质疑函符合受理条件的,除采购文件约定质疑函递交给代理机构的情形外,应当场受理质疑。对于质疑事项简单明了的,采购管理部门可以先和供应商进行沟通、解释,取得供应商理解,争取减少质疑案件发生。
(3)质疑答复。采购管理部门组织质疑答复工作,在答复期限内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对质疑事项逐项正面答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 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4)投诉答复。采购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投诉答复,按照财政局要求组织相关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等研究答复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就投诉事项进行逐项正面答复,有必要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财政局要求暂停采购活动的,采购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立即暂停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收到财政局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后,按照投诉处理决定的要求开展采购活动。
(二)单一来源采购
1.制度要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桂财规〔2021〕4号)
2.工作流程。
从严、审慎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需求部门提出采用单一来源采购当时的,应当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需求部门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采购需求调查,确定采购需求,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明确项目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桂财规〔2021〕4号)第几种适用情形,书面意见报采购管理部门审核。采购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单一来源论证、审核前公示、审批等工作。
(三)进口产品采购
1.制度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2)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
2.工作流程。
(1)从严、审慎采购进口产品。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需求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需求调查,提出采购标的主要参数、国内外同类产品对比情况、说明采购进口产品的必要性等,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报采购管理部门审核。
(2)专家论证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采购管理部门根据需求部门提交的材料,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论证结果为建议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管理部门报市本级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主管部门审核,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3)财政部门审核。采购管理部门准备《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等材料,报财政局审核。
(4)实施采购。在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文件中应当载明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不能限制符合需求的国产产品参与竞争。
八、决策机制
(一)决策原则
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结合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项目重要程度和复杂程度,政府采购决策程序分为一般决策程序、单位办公会决策程序、党组会决策程序。
(二)一般决策程序
1.部门内部决策。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的,由部门根据不同事项确定部门内部决策程序,可以按照经办(和协办)、审核、部门负责人审定的流程进行决策。
2.部门会签决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事项的,由牵头部门组织涉及部门就对应事项明确决策意见,部门内部完成内部决策后提出会签意见。
3.单位领导审定决策。需要报分管领导或领导审定的事项,由事项负责的部门或牵头部门报分管领导或领导审定。
小额零星政府采购项目一般履行一般决策程序。
(三)单位办公会决策
对采购金额较大、采购内容较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需求部门牵头;其他涉及政府采购的重要事项如政府采购审计、巡察等,由采购管理部门牵头。符合单位办公会议事事项的,可以由牵头部门提请单位办公会审议决定。牵头部门明确需要审议事项,单位领导和相关部门对审议事项进行审议,综合各方意见后作出决策。
(四)党组会决策程序
对采购金额巨大、采购内容复杂、社会关注高、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的重大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需求部门牵头;其他涉及政府采购的重大事项如政府采购审计、巡察等,由采购管理部门牵头。符合单位党组会议事事项的,可以由牵头部门提请单位党组会审议决定。牵头部门明确需要审议事项,单位党组成员和相关部门对审议事项进行审议,综合各方意见后作出决策。
九、其他说明事项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依照相关行业部门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涉及特殊行业、特殊规定的,按相关部门要求执行;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执行涉密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二)本单位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进一步明确部门内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决策程序。坚持权责一致原则,因权定责、权责对应,各部门各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对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在常规审计、专项审计等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问责条款,有错必究、失责必惩。
(三)涉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有变时,以最新出台的为准。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及时修订本制度。
(四)本制度由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解释。
摘自:南宁市财政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