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模式探析(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
大家好,今天兑观科技小编又为大家分享档案管理干货了,本篇分享主要内容为——一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模式探析
不动产登记档案是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对社会有价值的各种形式的记录,它反映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况。
随着市场经济尤其是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法律价值和社会作用日渐突出。同时,由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和登记量的不断增多,登记档案的管理模式也应随时代的发展变化更新。
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特点
广义的登记档案由不动产登记簿和登记材料组成,前者是在登记过程中形成的结果,是记载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后者由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登记人员在登记查验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共同组成。登记档案既是登记的成果,是权利人取得相应权利的法定依据,也是日后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公法机构查询利用的依据。
当前,不动产登记档案主要呈现四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以电子化表现方式为主。登记档案一般是由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两种表现形式相互印证,电子档案可以转换成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应该包含纸质档案的所有内容,考虑到档案库房的容量,通常不必将电子登记簿全部转化为纸质登记簿予以保存。
二是具有相对的现势性。不动产登记档案所反映的不动产状况应当是不动产所在现场状态的如实反映,也就是登记簿的记载要素适时地与现有不动产状况相对应,特别是自然状况应当具有现势性,但由于不动产登记大多数为依申请才启动,如果权利人不申请造成现实的自然状态、权利状况与登记簿不符,登记机构也不得自行修改。
三是具有动态性。不动产交易行为的发生、权利人名称的变化、不动产的扩改建或消失等都可能导致登记的发生,只要有新的登记发生则登记档案也会随之增加,不动产处于不断的变更之中,登记档案的增量取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活跃度。
四是具有关联性。除了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的关联性,统一登记前各登记部门形成的不同档案之间也具有关联性。以房、地登记档案为例,统一登记前房、地档案按各自规则分别归集,统一登记后从完整性角度考虑,应当将房、地档案联结起来形成完整的档案,而纸质档案的关联也应建立在电子档案关联之基础上。
电子档案的形成模式
电子档案应当包含信息和图像两类数据。
随着不动产登记逐步走向网上申请,在申请阶段就产生了电子信息数据。从来源看,登记信息数据主要来自三个方面:申请人申请时录入的信息、登记人员各个登记环节的录入信息、从共享数据库所获取的信息。当生成登记簿时,即自动产生了电子档案的一部分即信息数据。
图像数据主要通过申请人的上传、受理审核人员的扫描或拍照等方式获取,但这些登记过程中获取的图像数据通常并不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而且要与纸质档案形成对应关系,要给予实体库房的库位号。因此,在所有登记环节结束后,还需要进行电子信息和纸质资料整理,直到编成库位号,形成完整的电子图像档案。
电子档案通常早于纸质档案而产生(纸质资料整理上架后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纸质档案),因此不动产登记电子档案依赖于登记的一系列程序而自然形成,电子档案的归集和管理系统应当包含于不动产登记系统中,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在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时,应一体化设计登记与档案管理模式,充分利用登记过程中接收和生成的数据自动形成电子档案信息数据,减少人工输入,确保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在图像数字化处理后最终形成完整的电子档案。
纸质档案的归集模式
传统纸质不动产登记档案编号以不动产登记单元号作为编排方式,即围绕此不动产发生的各个登记而产生的档案都集中装订于同一档案盒内。这种档案归集模式符合登记档案量少、查询量少、电子档案尚未健全的情况,其弊端随着档案量的增多越发明显:因为无法预料某不动产的登记频率,使得预留空间过大或过小;档案库房经常面临扩大改造问题;经常性地拆并档案,加速档案的损坏;异区域办理的登记档案必须集中存放等。
为避免上述弊端,当前各地在纸质档案编排时大多转向了流水号方式。这种方式适应了新的形势—— 日复一日的查询更多的是以电子档案为主,当电子档案无法查询到所需要内容或需要进一步核实时才会查询纸质档案,而且有利于节约档案存储空间,因为不再需要预留空间,只需按登记后整理资料的顺序一一排列即可。此外,由于不需频繁拆并已上架的档案,不但减少很多工作量,也有利于纸质档案的保护。
这种方式更加便于满足不动产统一登记便民利民的需要。以江苏省力推的“四全”服务模式为例,在同一个不动产登记行政区域内按地理区域安排多级多个服务网点,将登记从原来相对集中的一级管理模式转变为延伸到多个网点直到乡镇网点的二级管理模式,档案管理只需相对集中于一级网点,即根据谁受理申请谁存放与保管档案的原则,档案最终存放于各区域的一级登记网点即可。尽管纸质档案存放在不同的区域,但是通过不动产单元号和库位号可以将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彼此相联,同样能方便地查知该不动产的一系列物权变动情况。
已灭失权利档案的管理
不动产登记形成的权利有些是永久的,如房屋所有权;有些是长期的,如土地使用权长则七十年,短则十年或几年;有些是暂时的,如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有些权利灭失后不会再有,如抵押权注销后即消失,即使重新设定抵押权,其与已注销的抵押权也无任何法律关系。
而我国的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其中定期又分为长期和短期。永久是无期限地保存下去,而长期的保存十六年到五十年,短期的保存十五年以下。不动产登记档案因登记权利和内容不同,也会有不同的保管期限。
不动产权利可分为基础权利和其他权利两类,基础权利是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其他权利如抵押权、用益物权都附着于基础权利,可称为从权利。从权利会因约定时间届满或法定事项的出现而消失,短则几个月,长则十年、数十年。
还有部分登记类型也是基于基础权利而产生,如预告登记基于当事人即将取得的基础权利而预先性登记,异议登记是对已登记的权利提出异议。针对不动产登记类型应适当地分类管理,按类别存放于不同库位上,并对不同的登记类型设定可以销毁的时限。而对已满存放年限的档案进行销毁,可以为新增档案腾出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