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各地你需要紧密关注的科研经费新政!对你的科研生涯影响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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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科研经费,一段时间来中央和各地相关的政策真不算少,比如教育部新近发布的《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发布的《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海南省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提高科研经费报账效率促进科研经费管理改革的通知》等等。对于学界普遍关心的三类科研经费常见问题,以下将列举中央的相关文件以及若干省市的最新相关政策。
以后再参与项目,你的劳务费是这么算的!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北京市:承担单位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合理确定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会议次数、天数、人数和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以及咨询费开支标准。
浙江省: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海南省:聘用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在高校、科研院所日常运转经费、相应科研项目劳务费或间接费用中列支。
广东省: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人员费、劳务费、绩效支出的支出总额最高不超过该项目经费的百分之四十;软科学研究项目、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类项目,劳务费、人员费、绩效支出的支出总额最高不超过该项目经费的百分之六十。
湖北省: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除劳务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不得调增外,其余科目支出可由课题组申请,项目承担单位批准后自行调剂。
河南省: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贵州省:项目承担单位要从横向经费结余部分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科研人员劳务报酬,其中软件开发类、设计类、规划类、咨询类等主要依靠智力投入的科研项目不低于70%,其他项目不低于20%。科研劳务报酬一次性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科研劳务报酬计缴个人所得税。
河北省: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单位和科技人员据实编制,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我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允许将项目聘用人员的“五险一金”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上海市:要明确科研经费聘用专职、兼职科研人员的管理办法,明确聘用程序、聘用对象、薪酬标准和绩效奖励办法,实现劳务费预算编制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江苏省:拓宽项目直接费用列支范围。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制外人员工资性支出、参与科研项目的退休返聘人员费用可在省级科研项目劳务费中列支;软件、集成电路设计等特定领域的省级科研项目,可列支固定岗位或事业编制人员劳务费。
湖南省: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不含参与科研的公务员)经报主管部门备案后可开支劳务费,其中项目负责人劳务费开支标准可高于全国同类平均水平,其他人员根据项目贡献大小由项目负责人据实合理确定。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我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四川省: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企业和转制院所的研究人员、有财政拨款工资性收入的项目组人员、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山东省: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均可在项目经费中开支。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可根据当地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和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山西省:劳务费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科研项目任务科学合理确定项目组成员及其应承担的工作任务,体现酬绩相当原则。要统筹安排劳务费等项目经费支出,确保项目顺利完成。项目组成员劳务费发放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并进行公示。
中央和各地政策 对项目负责人权限放得很开!
《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负责人是思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账目,据实编报财务决算,并附财务部门审核确认的项目资金收支明细账,与项目结项材料一并报送教育部。
《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充分体现质量创新和实际贡献,赋予依托学校和项目负责人更大的管理权限。专家咨询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劳务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支出科目和金额确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调剂申请,报依托学校审批。
北京市:在科研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由承担单位据实核准,验收(结题)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备案。项目负责人要结合项目组成员的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真正体现科研人员价值。
浙江省:以项目负责人制为核心的科研组织管理模式,让领衔科技专家享有更大的技术路线决策权、经费支配权、资源调动权。
海南省:下放权力,赋予高校科研院所及科研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的资金拨付、经费分配、支出审批、票据管理、设备采购等方面的自主权及便利性。
江苏省:对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难以完成省级科研项目预定目标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
山西省:后补助资金要向科技创新项目负责人及做出重要贡献的团队成员倾斜。
项目结题钱没花完怎么办?
各地政策有宽有严,但大多认为2年是底线!
《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于研究项目资金,项目在研期间,年度结转资金可以在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目标任务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可以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或由项目依托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若项目审核验收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教育部。对于非研究项目资金和管理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北京市: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由高等学校继续使用。对按要求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的科研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高等学校使用,在两年内由高等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两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浙江省:年度剩余资金在项目实施计划期间可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
广东省:结余资金留在项目承担单位,可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若项目研究成果通过审核验收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规定收回省财政。项目成果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或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价不合格的,结余资金不得留用。
湖北省: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或者鉴定的,结余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安排。
河南省:完成项目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在财务验收完成后次年起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结余资金未使用完的由省财政收回。未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含中止实施项目)或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收回结余资金统筹使用。
贵州省: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较好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费用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价或预算执行评价较差的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江苏省:省级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结题)后,结余资金可留归项目组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或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湖南省: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可优先使用;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四川省、山东省、山西省:相关规定相似,都是在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