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及流程(规范公文处理流程)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公文处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三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四条 公文处理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确保国家和公司秘密的安全。
第五条 综合办是公司公文处理的管理部门。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六条 公司常用的公文种类有:
(一) 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为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公司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属公司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 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公司的公文,转发上级公司和不相隶属公司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公司办理和需要有关公司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聘用人员。
(三) 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四) 报告——适用于向上级公司汇报工作,反映情况,
答复上级公司的询问。报告事项不得有“请示”的内容。
(五) 请示——适用于向上机关请求、批准。
(六) 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公司的请示事项。
(七) 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 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公司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等。
(九) 会议决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七条 公司对某些工作所制定的具体管理措施,用“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等。规定或办法带有“试行”性质的,也可用“暂行规定”或“暂行办法”。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八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公司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公司、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公司、印发公司、印发日期和印刷数量等部分组成。
(一)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 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三)发文公司标识。发文公司标识应当使用发文公司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公司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公司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公司发文字号。发文字号在发文公司标识下空2行,用3号仿宋体字,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
(五)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上报的公文需标识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公司。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公文标题在红色划线下空2行,宋体,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七)主送公司。指公文的主要受理公司,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主送公司在标题下空1行,左侧顶格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公司名称后标冒号。如主送公司名称过多而使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将主送公司名称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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