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任务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和《科技部等七部门关于做好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和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区〔2022〕185号)要求,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科学基金)工作实际,现就开发科研助理岗位,鼓励和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科学基金项目研究和辅助管理等事宜通知如下。
科研助理是指从事各类科研项目辅助研究,实验(工程)设施运行维护,实验技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学术助理,财务助理以及博士后等工作的人员。依托科学基金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为高校毕业生投入基础研究相关工作提供更多机会和更好保障,既是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决策部署的有效手段,也是深化科学基金管理改革、完善科学基金治理体系、提升科学基金治理能力的重要抓手。各依托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做实做细服务,加大保障力度,切实推进相关工作。
各依托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科学基金项目情况合理设置科研助理岗位,并结合科研助理岗位配置加强管理水平、提升资助效益。要认真梳理已开发的科研助理岗位,充分挖掘尚未吸纳毕业生和因人员流动而产生空缺的有关岗位。同时,要主动作为,积极开发新的科研助理岗位,最大限度吸纳有志于投身基础研究相关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参与科学基金项目研究和辅助管理等工作。
鼓励依托单位协调多个科学基金项目联合设置科研助理岗位,统筹现有经费渠道,配套专门资金为科研助理岗位提供长期稳定支持。对于新立项科学基金项目,应结合科研助理的聘用情况认真测算经费需求,据实列支;在研科学基金项目如需调整预算,可由依托单位按规定调整。
根据《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77号)有关规定,科学基金项目结余资金留归依托单位使用。对于依托科学基金项目设立的科研助理岗位,项目经费中“劳务费”科目及结余资金均可按照有关规定用于科研助理的劳务性报酬、社会保险补助和住房公积金等支出。
各依托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引导本单位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配合做好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和招聘工作;要加强跟踪指导,定期掌握本单位科研助理岗位设置和聘用高校毕业生情况,研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有力推进政策落实落地。及时准确报送落实计划及落实进展情况,具体报送时间和要求将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