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财政资助科技成果登记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原《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2015年印发,对规范广西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广西科技工作飞速发展,原《实施细则》的部分规定已不符合新时代要求,如受理公告时间达30天,导致成果登记办理周期过长;科技成果登记有时间限制,部分成果因故延误而无法进行登记,造成漏登漏统等。为提高广西科技成果登记工作质量,经研究,决定重新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财政资助科技成果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 二、制定过程 根据科技部对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为基础依据,学习借鉴了相关省份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做法,并结合广西实际广泛调研,认真听取一线科技工作者及专家、学者等各方意见建议,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建议,形成《登记办法》。 三、制定原则和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视察广西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为导向,以服务全区科技创新工作提供成果数据支撑为目标,以解决科研人员诉求和过往工作堵点为着力点,以“优化一个程序,开放三个限制”为主要举措,重新制定《登记办法》以适应广西科技发展新形势。 (一)优化一个程序,即在确保规范、质量的前提下,一是要求对科技计划项目取得的多项科技成果分别单独办理登记,原则上不以验收证书打包登记,提高成果登记精度;二是将原平均45日拿证周期大幅压缩至15日内,在广西成果登记系统建成后,实现全网络化办理“一次不用跑”,预计办理全程可压缩到12日内。 (二)开放三个限制分别是,开放成果登记的截止日期限制、开放广西第一完成人(第一完成单位为区外)不能办理登记限制、开放成果未载明完成人的登记证书空缺完成人限制,提高成果登记广度。 四、有关内容解读 (一)规定各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产出的科技成果均应当办理登记,应该怎么理解。 解读:不仅自治区、市、县三级的科技计划项目应当办理成果登记,广西单位或个人牵头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产出成果,根据国家《科技成果登记办法》,也应当及时在广西办理科技成果登记。 (二)《登记办法》施行后,是否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证书将不能作为科技成果登记的凭据。 解读:分两类情况。 第一类是基础理论成果类,仍以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报告)作为成果登记凭据。 第二类是应用技术成果类,原则上不能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作为凭据进行成果登记。理由是应用技术成果是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的主要对象和统计关键,是研判广西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重要基础数据,应竭力做到“微观统计”,即1项专利登记1项成果、1项软件著作权登记1项成果,避免出现1项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如:内含2项专利、3项软件著作权)登记成1项成果的现象,避免造成统计数据混乱、缺失。但科技计划项目在未产出专利等《登记办法》规定的科技成果凭证的特殊情况下,可以使用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报告)作为凭据进行成果登记。 (三)《登记办法》施行后,是否科技成果登记没有时间限制了。 解读:是的。《登记办法》删除了关于科技成果登记时限的限制条款,但仍鼓励和建议有关单位及时办理科技成果登记。 (四)《登记办法》施行后,是否科技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为区外,但第一完成人是在广西工作的,也能在广西进行登记了。 解读:是的。根据国家《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登记办法》规定科技成果只要满足第一完成单位是广西单位、或者第一完成人是广西工作个人的其中一项,就可以在广西办理科技成果登记。 (五)软件著作权证书等一般未载明完成人的科技成果,在办理登记时,是否可以申请添加完成人名单。 解读:可以。为回应广西科技工作者的普遍呼吁和需求,各类未载明完成人的科技成果凭据,在办理登记时如提供全部完成单位联合盖章出具的完成人员名单,可以在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中追加完成人名单。 (六)科技成果登记的办理流程是否有改变。 解读:办理科技成果登记的条件和流程都做了优化,具体可电话咨询广西科技成果登记机构:0771-5306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