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XX院 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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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编外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编制外聘用人员,为我院各科室、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后招聘的非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聘  用

第三条  聘用原则

(一)坚持按需聘用、从严控制的原则。院各科室、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申请编制外用工,由院根据实际需要从严掌握聘用人员数量。

(二)坚持合同管理的原则。聘用编制外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或劳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聘用短期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短期用工指聘用期限在一个月内;非全日制用工指每日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不需要签订聘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明确专业技术人员、工勤、兼职人员、勤工助学的学生等编制外用工岗位。用人部门申请聘用人员时,应明确聘用岗位的类别、职责和条件。

第五条  聘用条件

(一)遵纪守法,且具备良好的敬业精神;

(二)能够履行岗位职责,承担聘用人员义务;

(三)符合聘用岗位所规定的条件;

(四)原则上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五)身体健康;

(六)拟聘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六条  聘用程序

(一)部门申请。用人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书面请示,填报《广西XXXX研究院编制外聘用人员登记表》。请示内容包括聘用岗位、聘用理由、聘用人员数量、聘期、工资待遇、所需经费列支渠道等。

(二)审核、批准。用人部门提出用人申请,经院人事科、财务科会签后,提交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三)经批准后,用人部门办理聘用相关手续,报院人事科备案。

 

第三章  劳动合同

第七条  聘用编制外人员一般应在建立劳动关系前签订劳动合同,最迟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明确固定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变更,必须遵循“依法诚信、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主要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职责与要求、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纪律、违反合同的责任一级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短期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的聘用人员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部门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九条  用人部门与聘用人员协商一致后签订《劳动合同书》加盖本院公章后生效。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于每月20日至下个月10日前报送院人事科,用人部门与聘用人员各持一份,院人事科存档一份,用以办理缴纳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条  合同期限由用人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后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续聘或解聘。

第十一条  首次聘用的人员按《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其中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中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短期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限期为劳动合同限期。

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因特殊情况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后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以外,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三条  确因工作需要且聘用人员表现优秀的,用人部门拟继续聘用的,应于聘用人员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办理续聘手续。

第十四条  聘用双方任意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经济补偿按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用人部门与聘用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短期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部门不向聘用人员支付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聘用人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院用人部门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部门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  当出现变更、续聘、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时,用人部门与聘用人员应及时到院人事科办理相关手续。其中,属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部门应与聘用人员就工作内容、借用钱物等事项交接完毕后,于每月20日至下个月10日前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送院人事科办理离院手续。

 

第四章  聘用待遇

第十八条  编制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可根据我院同等岗位的聘用人员或同级在职人员工资水平确定,一般不低于南宁市最低工资标准。其中试用期工资待遇一般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确定工资标准的80%执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南宁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  聘用人员的工资每月15日前发放。其中,不满一个月的,按照国家规定每月工作天数、合同工资标准以及实际工作天数计发。用人部门编制《工资发放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由院财务科按已核定的工资额发放工资。聘用短期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人员需在《工资发放表》中写明用工时长,用工小时工资标准。

第二十条  聘用人员享受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费用按国家规定的单位、个人缴纳比例缴纳。缴费方式一般由用人部门将聘用人员《工资发放表》报院人事科核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金额并签字确认后,报至院财务科办理发放手续。

第二十一条  聘用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期和带薪休假,其他福利待遇按合同条款执行。

第二十二条  聘用人员工作期间因工负伤或死亡的,其待遇按照《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聘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编制外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由用人部门负责。用人部门按照本办法和院有关规定对本部门编制外聘用人员进行管理,上岗前必须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生产操作、岗位职责、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四条  聘用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按合同认真履行岗位责任,服从工作安排,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五条  院各部门认真做好聘用人员登记,不得私自用工,对违反本办法私自用工的,一经发现应立即清退,由此产生的费用或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用人部门承担。用人部门未按本办法规定执行而产生劳动争议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用人部门承担,并对相关责任人问责。

第二十六条  所聘用人员从事院行政管理与服务工作的,所需经费原则上从院事业费列支;因承担项目而聘用人员的,所需经费从项目经费列支。

第二十七条  用人部门不得安排编制外聘用人员从事涉密工作的岗位。

第二十八条  用人部门与聘用人员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及时向院人事科如实反映情况,组织调解,妥善处理纠纷化解矛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聘用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按照合同约定及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此前出台的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院人事科负责解释。

 

 

广西XXXX研究院编制外聘用人员登记表

 

姓  名

性别

民族

相  片

出生年月

政治

面貌

籍贯

户籍

所在地

户口性质

非农户口 □

农业户口 □

婚姻

状况

已婚 □

未婚 □

身份证号码

拟聘用部门

拟聘岗位

经费列支渠道

用人部门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院人事科

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院财务科

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院分管领导

意见

 

 

院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说明:此表一式两份,用人部门、院人事科存档材料各一份。

桂渔研合字2    (     )号

 

劳动合同书

 

 

甲方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XXXX研究院

单位类别: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邮政编码:

 

乙方(劳动者)姓名:                 年龄:       

性别:            民族: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口种类:非农业户口()  农业户口()

户籍所在地: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自治区、南宁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执行下列________款。(选择一项)

一、本合同期限为______个月,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为_______个月。

二、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始,其中试用期为陆个月。终止劳动合同条件约定如下:                      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工作内容

1、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______岗位

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完成本岗位所要求的工作。

2、乙方的工作任务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劳动报酬

一、甲方按照国家和南宁市有关规定,按月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工资报酬不低于南宁市规定的同行业最低工资标准。

二、甲方每月     日支付乙方       (当月/上月)工资。如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无故拖欠或不支付工资的,除全额支付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

三、工资具体支付办法、标准及有关内容约定如下:

(一)支付办法:现金发放。

(二)支付标准:每月___________元(含南宁市规定必须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试用期工资为每月_________元。

(三)其它约定:                              ___________     。

第四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在乙方岗位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即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按照《劳动法》和南宁市有关规定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三、甲方保证乙方按照国家和南宁市有关规定,享受各种休息休假。

第五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南宁市的规定必须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确保乙方享有各种社会保险的权利。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实行医疗期制度。医疗期期限及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应同意甲方按南宁市有关规定从月工资中扣除个人必须交纳的社会保险金,并由甲方代为缴纳。

四、福利待遇事项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严格执行国家和南宁市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规定,对乙方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和生产操作规程培训,努力改善劳动条件,保证乙方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二、甲方按照国家和南宁市的规定及时向乙方发放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和操作规程。

四、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死亡,甲方按国家和南宁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待遇。

第七条  劳动纪律

一、甲方有权依据国家和南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并按规章制度对乙方实行管理和奖惩。

二、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管理,按本合同的约定保守甲方的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保守商业秘密具体事项在本合同第十四条中约定)。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一)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的;

(二)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有关规定已修改或废止的。

第九条  本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合同期满,不再续订的;

(二)乙方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第十条  本合同的续订

本合同期满,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本合同,续订合同手续应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

第十一条  本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五)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七)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八)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甲方依据(一)至(五)项解除劳动合同的,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依据(六)至(八)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一)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本条一、二款规定的;

(二)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经劳动行政部门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符合国家和南宁市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五、乙方解除合同:

(一)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要依法承担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乙方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4、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十二条  终止、解除本合同证明

终止、解除本劳动合同后,甲方应按规定开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第十三条  违反本合同的责任

一、由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过错行为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各自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按照国家和南宁市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三、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任何一方受到损害,对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可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其它事项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国家和南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分管领导/课题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本单位与           同志签订的劳动合同,因为                          ,于       年     月    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特此证明。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分管领导/

课题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短期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协议书

 

甲方名称:广西XXXX研究院

单位类别: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邮政编码:

 

 

 

乙方(劳动者)姓名:                 年龄:       

性别:            民族: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口种类:非农业户口()  农业户口()

户籍所在地: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从事         工

作。工作地点在:                      。

第三条  乙方工作时间为下列第( )种方式

  1、每周工作        日,每日工作       小时。

2、其他:                                   。

第四条  甲方按乙方工作时间,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标准为每小时         元,工资结算周期为         (日/周/15日),工资发放时间为          ,工资发放方式为          (直接发放/委托银行代发)。

第五条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甲方将为乙方提供商业保险、人身意外险,其他的保险(如养老、失业、生育及医疗保险等包含在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中)及福利待遇甲方将不再负责。

第六条  甲方有义务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劳动工具及劳动保护用品。

第七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

第八条   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第九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变更。

  第十条    甲乙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本合同。

  第十一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二条  乙方可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本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三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如本协议条款与国家、广西有关新规定相悖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经双方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院人事科备案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

  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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