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财政预算评审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来源:贵州省财政厅_政策法规】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
财政预算评审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黔财建〔2022〕218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黔委厅字〔2022〕32号)、《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项目预算评审工作的通知》(黔财编〔2022〕19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财政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1月29日
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财政预算评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黔委厅字〔2022〕32号)、《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项目预算评审工作的通知》(黔财编〔2022〕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财政预算评审(以下简称预算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和标准,按程序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政府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等)支出预算开展的评审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含)以上财政部门对本级审批权限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申请使用本级财政资金开展的预算评审。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各单位开展预算评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评审原则。预算评审要坚持以国家政策、法律法规、预算管理制度和法定支出标准为准绳。
(二)实事求是原则。预算评审坚持“不唯增、不唯减、只唯实”的评审理念,客观公正地开展预算评审。
(三)应审尽审原则。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的项目应进行预算评审。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完善预算评审管理制度,确保评审质量和效率;
(二)明确本级预算评审范围,组织实施预算评审,依照有关规定出具预算评审结果;
(三)建立预算评审结果运用机制,将评审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安排预算的依据;
(四)指导下级财政预算评审工作,指导部门评审工作。
第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预算评审,督导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评审工作;
(二)收集预算评审所需资料,汇总整理后报送财政部门;
(三)汇总收集审核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结果的意见,在五个工作日内签署书面反馈意见并盖章,逾期不签署的视为同意;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配合做好预算评审,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及时提供预算评审所需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二)收到评审结果之日起按时反馈行业主管部门,逾期不签署的视为同意。
第三章 评审依据、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预算评审的依据包括: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及其规划;
(三)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出台的资金管理办法;
(四)部门或单位职能职责、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工作安排;
(五)项目立项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制度文件等;
(六)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预算支出标准等;
(七)其他项目相关的依据材料等。
第八条 由同级政府常务会审议决策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按本办法规定开展预算评审。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开展预算评审。政府投资项目中财政预算资金主要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第九条 预算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核定项目总投资。主要是对已完成初步设计批复后的项目,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规定和办法、定额标准等,依法依规对项目支出预算进行评审;
(二)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十条 预算评审应在初步设计批复或施工图设计审查后开展。财政部门根据机构设置及职能配置情况,由下设评审机构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具体承担预算评审工作。
第四章 评审管理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根据预算评审工作需要,将评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视项目实际情况对本级项目开展抽评,抽评结果作为专项债券申报发行的依据。
第十三条 评审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安排项目预算的依据,预算安排原则上不得突破评审结果。采取EPC(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总承包)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根据财政预算评审结果进行限额设计。
第十四条 涉密程度较高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评审,因技术复杂等原因确需第三方机构或专业人员参与涉密项目评审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保密管理,严控涉密项目知悉范围,严格涉密资料使用、保存、复制和销毁管理。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选取专业能力突出、机构管理规范、执业信誉较好的第三方机构参与评审工作,建立健全信用问责制度。第三方机构的付费应符合相关规定。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依法依规开展评审工作,对出具的评审报告负责。禁止第三方机构参与利益相关或利益冲突项目的评审工作,原则上第三方机构不重复参与同一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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