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科研经费和项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案
各地深化试点方案,解放科研工作者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深化省级科研经费和项目管理改革,加快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研管理机制,现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总书记对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等要求,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的要求,以尊重科研规律、尊重科研管理规律、尊重科研人员意愿为导向,进一步推进科技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着力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赋予科教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的科研自主权和人财物自主支配权,加快推动科研管理从重数量向重质量转变、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从重当前向重长远转变,最大限度的激发科技创新潜力与活力,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科技强省提供有力支撑。
——坚持以人为本。按照“让经费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的要求,着力扩大科技人员的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自主权,切实把人的创造性活动从不合理的经费管理、人才评价等体制中解放出来,真正让科研人员有信心、有耐心、有定力地抓好自主创新。
——坚持问题导向。按照能放就放的要求,针对科研经费管理繁琐、绩效评价不科学等科研人员反映的“痛点”或“难点”问题,着力砍掉有碍于释放创新活力的繁文缛节、修改废止有悖于激励创新的陈规旧章,加快破除制约科技创新的思想障碍和制度藩篱。
——坚持遵循规律。按照科技创新内在规律和科研活动实际需求,进一步完善省级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优化管理流程,改进管理方式,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体制和运行体制。
——坚持试点先行。注重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相结合,选择条件成熟的高校院所、科技企业等作为试点单位,率先落实省级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改革的政策举措,积极探索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的先行先试,加快形成可复制经验加以推广。
二、主要内容
坚持“试点先行、分类推进”,启动实施“12+5”改革试点。一方面,针对预算管理、经费使用、过程管理、绩效评价等环节突出问题,以实施综合预算、综合管理和综合评价为重点,指导试点单位全面落实国家、省相关文件已明确的12项改革举措,跟踪了解政策落实存在的实际困难与问题,及时研究制订落实政策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另一方面,针对影响科研人员积极性的深层次问题,在已有政策的基础上,支持试点单位进一步深入探索,试行科研经费管理市场化、专业机构组织验收、科技投入绩效后评价、异议项目申诉复评、简化单位内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等5项新机制,为全面深化省级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改革探索路径、积累经验。
(一)实施综合预算、综合管理、综合评价
1、改革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方式。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精简管理流程,实行综合预算编制管理,优化省级科研项目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预算编制科目。将直接费用中的预算科目缩减归并为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他支出等五类,将间接费用中的预算科目调整为管理费和绩效支出两类。编制上述科目预算只需测算总额。
2、扩大预算调剂权、经费使用自主权和技术路线决策权。在省级科研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整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不受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办理调剂手续;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可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可在预算范围内自主安排经费开支,项目承担单位应改进管理方式、优化审查程序;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上述安排和调整均可作为项目验收(结题)、评估评审或审计检查等依据。
3、拓宽项目直接费用列支范围。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制外人员工资性支出、参与科研项目的退休返聘人员费用可在省级科研项目劳务费中列支;软件、集成电路设计等特定领域的省级科研项目,可列支固定岗位或事业编制人员劳务费。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列支。
4、提高项目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对于省级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500万元以下部分的间接费用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部分不超过20%,间接费用的绩效支出不计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间接费用的绩效支出中,给予35周岁以下青年科技人员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5、改进项目资金拨付和留用处理方式。加快省级科研项目资金拨付进度,简化拨付程序,非省级预算单位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户;省级预算单位项目资金可一次性申请全部用款计划,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选择支付方式并随时支付。省级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结题)后,结余资金不再收回,留归项目组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或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6、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在科技计划项目、科研经费使用、创新载体平台等工作中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相关承担单位以及参与实施的科技人员应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科研过程、科研成果等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体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应对本单位拟公布的成果进行真实性审查。依法依规对违背科研诚信行为实行终身追究,一经发现,随时调查处理。
7、简化科研项目过程管理。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项目,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实施周期三年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只开展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实施周期内,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将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省有关部门备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项目负责人及时上报后,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应及时协调解决。
8、建立以研发质量为导向的科研投入综合评价制度。研究制定考核评价细则,采取同行评议为主的评价方法,注重中长期创新绩效,主要评价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投入对创新能力提升、标志性成果产出、人才培养、产业升级产生的长远影响,适当降低论文、专利数量以及经济效益等短期量化指标的权重。
9、实行科研项目绩效分类评价。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效果、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类项目重点评价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关键部件等的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可靠性,突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应用示范类项目以规模化应用、行业内推广为导向,重点评价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辐射带动作用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更多采取应用推广相关方评价和市场评价方式。
10、建立创新尽职免责机制。对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难以完成省级科研项目预定目标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
11、建立重大创新补偿机制。对因技术路线选择有误、未实现预期目标或失败的省级重大产业技术研发项目,项目承担人员已尽到勤勉和忠实义务的,经组织专家评议,确有重大探索价值的,继续支持其选择不同技术路线开展相关研究。
12、建立创新创业援助机制。对受市场风险影响、未实现预期目标或失败的省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已尽到勤勉和忠实义务的,经组织专家评议,确有重大应用价值的,可采取财政补助、风险补偿、社会资本引入等多种途径,继续支持其开展产业化开发。
(二)探索机制创新
1、探索科研经费管理市场化机制。探索建立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市场化专业服务的工作机制,会同财政部门进一步完善科研财务助理制度,支持试点单位根据科研活动需要,自主选择固定岗位、短期聘用、第三方外包等多种形式,聘用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项目实施提供经费管理和使用服务,其服务费用可在单位日常运转经费、相应科研项目劳务费或间接费用中列支。探索建立科研经费会计服务外包制度,由试点单位自主选择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为经费管理提供会计外包服务,切实把科技人员从经费报表和审批中解放出来。
2、探索专业机构组织项目验收机制。建立健全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第三方组织开展验收的工作机制,由专业机构按照项目验收有关管理规定,采取以同行评议为主、财务审计相结合的综合评价办法,对试点单位到期验收的项目组织进行验收,客观公正地评价项目实施取得的实际成果。
3、探索科技投入绩效后评价机制。根据试点单位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情况,由试点单位对3和5年前的省级财政科技投入进行绩效后评价,主要评价省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后取得的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的质量和原创价值,以及对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等长期效益。
4、探索异议项目申诉复评机制。按照“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以及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要求,区别对待因科研不确定性未能实现预期目标和学术不端导致的项目失败,在试点单位建立科研项目异议申诉复评机制,对于经财政、审计、科技等有关部门检查后存在异议的科研项目,允许科研人员提出申诉复评请求,由试点单位组织同行专家对异议内容进行评价,相关评价结果作为项目检查、审计、考核或验收的主要依据。
5、探索简化单位内部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机制。以简化内部管理手续为导向,探索在试点单位建立推进省级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改革的专门委员会,由委员会按照改革要求,牵头修订单位内部的科研、人事、财务、成果转化等相关管理办法或规定,研制信息化和人工辅助管理平台,切实简化项目实施管理和经费使用报销的单位内部审批手续,在充分信任基础上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对于相关文件尚未明确但确实符合科研规律和实际的改革举措,可由委员会核准后先行探索实施。
三、试点单位
按照承担省级科研项目较多、改革条件相对成熟、改革创新积极性高的遴选条件,分别在省内的部属高校、省属高校、部属院所、省属院所、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各选择1-2家单位,围绕科研经费使用管理、项目实施及绩效评价等方面开展改革试点。
四、时间安排
(一)制定实施方案。2018年9月份,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科研经费和项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启动试点工作。10月份,有关单位按照“试点方案”,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报送省科技厅、财政厅,具体实施方案应对照试点任务,进一步细化实化改革举措,明确进度安排、保障措施和预期成果等。11月份,省科技厅会同财政厅发文确定试点单位,批复具体实施方案。
(二)组织开展试点。2019年11月底前,试点单位抓好试点任务落实,率先推进已明确实施的12项改革举措,推动5项试点工作压茬进行、梯次推进,形成试点工作报告报省科技厅。对试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
(三)做好阶段评估。试点期限定为1年,组织试点成效评估,客观评估各项改革取得的实际成效,力争在2019年12月底前推出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加强对省级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解决改革试点中的重大问题。试点单位建立由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的试点推进机制,将改革试点工作纳入本单位重点改革内容,积极推进落实各项试点任务。
(二)强化政策保障。围绕试点任务部署和试点单位需求,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部门积极研究制定支持改革试点的政策措施,修改完善有关管理办法。各试点单位按照改革任务要求,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修改完善现有规章制度,做好与有关部门的衔接和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试点任务取得明显进展。
(三)及时总结推广。定期总结试点单位各项改革任务的推进情况,对试点成效不明显的改革举措适时调整,对取得实质效果和成功经验的改革举措,及时在全省范围予以推广。对试点任务推进扎实、取得成效较好的试点单位,采取扩大省科技计划申报限额、予以省级科技计划单列、同等条件下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等措施予以激励。